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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银行经营:其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可以提出哪些?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2-6-14 18:53:56 人气:

  从我国第一家互联网银行前海微众银行于2014年经监管部门审批正式开设且成立以来,互联网银行已经在我国历经了七年多的发展。

  尽管我国互联网银行仍在摸索中发展,但其发展空间巨大,发展速度不容小觑。同时也要注意到,互联网银行的经营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文章将为大家讲述互联网银行经营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有哪些可提供。

  互联网银行隶属于民营银行,从设立最初监管层便已明确由于其纯线上运营、无实体网点,互联网银行不能在线上为小微企业和个人开立I类电子账户,即全功能账户。依据2015年发布的《关于改进个人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I类账户需要到线下进行面签,因此互联网银行存款账户均为II类电子账户。II类账户不能直接支取现金,这会导致互联网银行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下降。

  仅有大规模的贷款业务,缺少长期持续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不利于互联网银行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的贷款费率,也了其服务小微企业的规模和范围。此外,Ⅱ类银行结算账户功能的也使得小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收款、转账等结算服务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针对上述,民营银行纷纷于互联网平台上推出了互联网存款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相关存款产品的渠道成本低,效率高。

  其业务扩张速度远超过传统银行网点渠道,越来越得到民营银行的青睐,背靠大型互联网企业的互联网银行也不例外。2018年以来,互联网银行背靠其互联网平台,通过多样化的产品模式、特色化的金融服务提高存款利率吸收存款,大大改善了其存贷比问题。好景不长,2019年银保监会发文清理整顿“智能存款”,互联网银行纷纷调低其智能存款产品利率。

  监管下架部分互联网存款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部分违规的存款产品和方式干扰了存款市场秩序,推高了银行负债端成本,加剧流动性管理压力,甚至会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在严格监管下目前互联网银行发布的类似存款产品利率已大幅下滑,吸引力大大降低。现阶段,互联网银行的账户功能和产品创新都受到了部分,不利于互联网银行的负债管理,阻碍其规模扩张和进一步发展。

  各大互联网银行虽在监管要求下与传统银行间进行差异化经营,但较大程度的差异仅体现在客户定位方面。目前三家互联网银行虽定位有所不同,但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都十分类似,在产品相似的前提下,互联网银行还存在服务体系单一的问题。

  互联网银行采取纯线上运营模式,无物理网点的特点使得客户遇到问题无法面对面与工作人员交流,对线上客服体系的依赖性较高,不利于其服务的有效性。在互联网企业利用数据优势涉足银行业的同时,传统银行也在利用其特定优势布局互联网。

  近年来,许多传统商业银行成立其直销银行,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扩大用户群体,积极进行渠道创新。近年来传统银行纷纷进行数字化转型,线上线下双渠道业务模式。目前我国消费者对传统银行的信任程度及选择倾向仍明显高于互联网银行,未来传统银行的进一步转型升级将持续影响互联网银行的发展,挤压其发展空间。

  互联网银行的特性使其具有较传统银行和普通民营银行更强的业务创新性,作为新兴事物在运行上也面临着更加多样化的风险。目前监管部门并无专门针对互联网银行的相关政策法规,仅在针对互联网贷款和存款等其经营主要业务的监管中对互联网银行进行了一定的豁免,缺少更多的约束性和规范性条款。

  另一方面,从我国互联网银行信息披露的情况看,披露的信息几乎仅有公司年度报告,报告中所包含的经营管理信息和业务情况也较为笼统,财务报告也未有详细注释。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会使监管机构及消费者不能实时掌握互联网银行的具体经营状况。

  同时,对于相关贷款产品,由于互联网银行针对信用评级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利率定价,利率的披露也以日利率为主,导致监管部门较难对其利率的合规性进行追踪,易出现贷款产品定价过佳山三花高的现象。

  互联网银行利用金融科技践行普惠金融,其目标客户的定位与传统银行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更多的服务于小微企业、农村金融客户及个人消费者等“长尾”客户。此类客户本身的不确定性较大,信用风险较高,当经济处于下行状态时,很可能出现风控模型失效、现金流预测不准以及不良资产率大幅上升的情况。

  当前互联网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低于商业银行平均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互联网银行成立时间较短,而不良贷款的风险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之当前经济形势下行,小微企业整体经营严峻。定位普惠的互联网银行未来的不良贷款率将会有所提高,其防范信用风险的风控系统及反欺诈模型的有效性仍亟待检验。

  针对互联网银行存款来源受限以及筹资及中间业务无效等问题,监管部门应尽快尝试探索小微企业和个人利用互联网及人工智能技术支撑远程开立I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可能性。互联网银行也需不断完善开户认证和相关生物识别技术,除了指纹、人脸识别、虹膜扫描等,还可以研发声音、手写识别、掌纹静脉扫描识别等特殊识别技术,以便监管部门可在技术成熟的时机下启动试点,逐步小微企业及个人在互联网银行“开户难”及账户功能受限的问题。

  同时,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互联网银行的同时,也应给予这种新兴且普惠定位的金融业态以相应的政策支持,扩大互联网银行资本规模。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创新政策工具,对践行普惠金融的互联网银行进行定向政策支持,监管部门适当放宽互联网银行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发行同业存单的相关,使互联网银行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扩宽。

  互联网银行筹资及中间业务效率有所下降主要是业务的同质化以及规模的迅速扩张导致的。对此,互联网银行要重视并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加强对技术型人才的引进,定期考核员工的专业素质,提升互联网银行创新能力。

  在服务方面,注重客户体验,搭建客户反馈交流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与客户的互动。及时地了解客户遇到的困难及客户的评价,增强群众对互联网银行的认知度和信任度,避免声誉风险。在产品创新上,互联网银行需运用技术进一步开展金融创新,在监管允许范围内开拓新业务领域和更加丰富的应用场景,丰富用户的体验感。

  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除了传统的利息收入外,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的盈利增长及经营效率的提升作用也愈加明显。互联网银行应利用好其互联网背景,结合消费场景创新中间业务产品,在监管允许的范围内拓展金融服务,进行金融创新。发展中间业务也可以提升互联网银行的经营稳定性。因此,创新发展中间业务、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是缓解互联网银行压力,提高经营效率的一种有效思。

  监管应进一步推动差异化监管政策落地,针对互联网银行定位普惠的运营特点以及线上运营的独特风险,设置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指标要求和风险应对措施,探索分级分类型监管制度,实现差异化监管框架落到实处。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业务,借助现场及非现场监管方式,明确监管标准,降低互联网银行的经营风险,减少资源浪费和挤兑发生的可能性。

  针对普惠金融定位,监管部门也需在适当时机对互联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出合理。同时,完善互联网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互联网银行披露更加详细的经营信息,有效规制互联网银行背后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进一步追踪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的动态。

  互联网银行依赖系统及网络进行运行,因此要确保身份识别系统、信用评价体系等各类系统设施的流畅和完备,确保业务办理流程的安全性;互联网银行成立时间较短,未来的经营过程会出现不良贷款的明显,因此互联网银行应在践行普惠金融的同时更加谨慎的防范欺诈风险及信用风险,做到对不良贷款的及时监测和清收。

  进一步加强对风控系统的实时密切监测,对于黑客或病毒对系统进行的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增强银行内外部数据及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另外,互联网银行还应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做好备选方案,在其系统或数据信息在遭受技术风险时仍能通过备用系统各项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群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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