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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4-11-11 0:07:41 人气: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第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第四条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办理接入手续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料。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电信总局申报。第六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第七条电信总局作为中国公用互联网的互联单位,负责互联网内接入单位和用户的联网管理,并为其提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服务。第八条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第九条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危害、妨碍社会治安和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他人权益的活动。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第十凡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在国内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的,按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有关审批。第十四条接入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未经批准,擅自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由电信总局停止接入服务;情节严重的,提请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撤销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第十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按有关予以处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转载地址延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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