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消。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等信息。
违反本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的,由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属鸡的今年多大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
违反本,同时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