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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站副站长成”黑老大”刚刚被判20年!第九批集中宣判!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10-16 1:23:19 人气:

  西野花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充分展现我市党委扫黑除恶坚强决心及我市扫黑除恶“百日攻坚战”战果,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按照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统一部署,6月18日,市中级同时组织道外区、香坊区、巴彦县等3个基层法院,对1件性质组织案件和4件恶犯罪案件共计40名被告人进行同步公开宣判。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在公开宣判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本次集中公开宣判情况进行发布。

  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下沉市督导组组长曹军、下沉市督导组江顺,市委常委、委任锐忱,市法院院长金银墙,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国新在主会场参加公开宣判大会。

  据介绍,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市共开展了9批次集中公开宣判,共对49个涉黑涉恶集团(团伙)的61起案件进行宣判,累计有383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其中,本次集中公开宣判的案件包括:道外区法院审理的马天兵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案,道外区法院审理的赵凯等4人寻衅滋事案、香坊区法院审理的海等10人寻衅滋事案和曹德恩等5人交易案、巴彦县法院审理的寻衅滋事案等4件恶犯罪集团(团伙)案件。当天,涉案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别是“百日攻坚战”开展以来,市持续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诉、快审、快结,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又取得一批重大阶段性战果。下一步,市将围绕“四个一批”精准发力,即再核实一批、依法判结一批、剖析公布一批、深入“第二战场”发现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和可查性强的线索,以“百日攻坚战”为载体,不断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新突破新战果。

  按照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2019年6月18日上午,市法院组织道外区法院等3个基层法院对1件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4件恶犯罪案件的40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市组织的第9批集中公开宣判。这次宣判的5件案件中,道外区法院宣判的马天兵等人性质组织一案,因其中一名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在此不予通报。下面我通报5件案件的情况。

  一、道外区法院宣判的马天兵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寻衅滋事,交易,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非法采矿,妨害,,故意案

  2009年9月,马天兵成立了县达连河镇天泽加油站。2011年起,马天兵为垄断县镇至达连河镇之间的客运线,以天泽加油站为财力支撑,利用其系县道运输管理站达连河分站站长、管理站副站长的身份,采取频繁查扣该线间的营运客车等手段,清(另案处理)以手段从经营镇至达连河镇客车线的十余名车主手中购买线年,马天兵以交易之违法犯罪手段全部收购了镇至达连河镇之间的客运线。马天兵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后,为达到垄断镇至达连河镇之间客运线年后,先后成立了其为实际控制人的县天泽运输公司、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县天马运输公司等经济实体,并先后纠集了邹文军、任雷、张辉(另案处理)、房玉敏、王国依、龙、张金财、周立春、李鸿雁、张家铭(另案处理)等人,以天泽加油站为办公及聚集地点,成立专门的“稽查队”,并提供专门用于撞车的加固保险杠的车辆,有组织地对在镇至达连河镇段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以手段进行拦截。自天泽运输公司、依达公交公司成立以后,马天兵等人以公司为依托,以马天兵为组织、领导者,以房玉敏、邹文军、任雷、王国依及张辉为,以张金财、龙、周立春、李鸿雁及张家铭等人为,长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2016年初,逐步形成了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性质组织。马天兵组织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房玉敏、邹文军、任雷、张辉、王国依的和指挥来对各进行管理。各职责明确,房玉敏为公司经理,邹文军为达连河站点站长、任雷为站点站长,张辉为天泽加油站站长,周立春为会计,李鸿雁为出纳,王国依为“稽查队”队长,张金财、龙、张家铭等人为“稽查队”队员。之间通过公司配发的对讲机联系、互相配合。马天兵为组织发放工资,提供住房、饮食,给予生活费用,为组织驾驶的车辆免费加油,给予励,以此对组织予以拉拢、控制。

  马天兵性质组织形成以来有组织、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马天兵邹文军、任雷等人驾驶加固保险杠的皮卡车、面包车对在其营运线载客的车辆进行撞击、打砸车辆;王国依带领 “稽查队”员在镇与达连河镇客运段多个固定地点设卡,采取肆意拦截、、、、、用弹弓射击、在上撒“不倒钉”等手段非法、滋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出租车辆营运。王国依在房玉敏的下,定期将统计的经常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名单交给马天兵、房玉敏,由二人决定对车辆撞击。截至案发时,查证属实的寻衅滋事违法犯为达33起,造成2人轻伤、16辆车辆受损,车辆损失共计27620元。其中,邹文军在驾车拦截被害人高某某的出租车后,对其语言,又纠集五六名男子追至高某某家中,持镐把高某某,并打砸高某某的出租车。邹文军、王国依、龙等人在拦截黑LET940号出租车后,司机让乘客下车,遭到乘客反对后,与乘客魏某某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任雷在拦截被害人洪某某的出租车后,持镐把将该出租车的风挡玻璃砸坏。在驾车拦截被害人苏某某的营运车辆后,持打砸该车并对苏某某语言。马天兵魏国权、李威假扮乘客付费乘坐被害人吴某某的私家车后,由马天兵、张辉在途中驾车进行拦截,在采用手段将吴某某从车中拽出的过程中,造成吴某某三颗牙齿脱落,构成轻伤。马天兵在组织非法拦截车辆的同时,还组织非法收取车辆“保车费”。2015年至2017年期间,马天兵组织、邹文军、张辉、周立春、李鸿雁等人多次向货运车辆车主及驾驶员每台车每年 8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保车费”,被保车辆交费后可以粘贴马天兵经营的天泽运输公司的统一标识。被保车辆被查处时,由马天兵等人出面说情,帮助被保车辆逃避相关执法部门处罚。

  马天兵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所获利益由马天兵管理并支配。2010至2018年期间,该组织为发放工资共计支出244200元。2013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仅以马天兵个人名义支出费用即达1443168元;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依达公交公司盈利的钱款存入马天兵个人账户5747000元。截止2017年12月,马天兵组织共收取 “保车费”124000元。马天兵为公司盈利情况,将2015年至2017年度天泽加油站和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的部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隐匿。

  以马天兵为首的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交易等数十起犯罪活动及违法行为,特别是以驾车撞击等、手段对在该段载客营运车辆的拦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当地群众特别是出租车司机的心理产生巨大恐慌,不敢在镇至达连河段从事客运服务,部分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马天兵组织通过一系列犯为在县称霸一方,对镇与达连河镇之间的道旅客运输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和垄断,严重地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马天兵犯罪组织非法为车辆提供,非法收取货车司机“保车费”, 妨碍了客运站、运管、交管等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职能,了道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2月26日至2018年5月,马天兵经与房玉敏、邹文军、任雷及张辉,、纠集王国依、张金财、龙及张家铭等人在镇至达连河段多处设卡,任意拦截途经该段载客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并实施、、、砸车、撞车等寻衅滋事行为,以其他车辆在此线内营运。其中,马天兵共、参与33起,致2人轻伤,造成财产损失27620元;房玉敏共、参与20起,致2人轻伤,造成财产损失2642.9元;任雷共、参与11起,造成财产损失12898.10元;邹文军共、参与11起,造成财产损失10211元;王国依共、参与14起;张金财共参与12起;龙共参与4起;魏国权参与2起,致1人轻伤;李威参与1起,致1人轻伤;吕大伟参与1起,造成财产损失2078.2元;参与1起,造成财产损失7153.8元;徐辉参与1起,造成1人轻伤。

  2011年至2012年,马天兵为达到垄断县镇与达连河镇之间道客车运输线的目的,利用其时任县运管站达连河镇分站站长的身份,清通过语言及频繁查车、扣车、更改线发车时间等手段,原镇至达连河镇之间10余名客运线经营者将手中持有的线及客车出售给马天兵。马天兵共他人交易12起,金额共计1969000元。

  2015年至2017年,马天兵利用其系县运管站副站长,能够帮助营运手续不全的货车车主逃避执法部门处罚,组织、邹文军、张辉、房玉敏、周立春、李鸿雁等人多次向数名货运车辆车主及驾驶员每台车每年 8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保车费”。车主或司机交纳“保车费”后,马天兵犯罪组织将该组织的联系方式告知车主或司机,并让被保车辆粘贴马天兵经营的天泽运输公司的统一标识,交纳的钱款由会计、出纳入账,并登记被保车辆号码。被保车辆被查处时,车主电话联系马天兵组织,由马天兵等人出面说情,帮助被保车辆逃避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其中,马天兵参与14起,涉案金额124000元,房玉敏参与12起,涉案金额104000元,周立春参与9起,涉案金额74000元,邹文军参与8起,涉案金额72000元,李鸿雁参与8起,涉案金额64000元。

  2017年12月26日,因被害人吴某某驾车在县至达连河镇段载客营运,张辉在县吉兴村口将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别停,马天兵与张辉将吴某某从车中拽出,推进运管站执法车辆,致吴某某轻伤二级。在现场的巴禄波、李舟、林春雷、李子胜受马天兵、运管站站长崔永波的,明知吴某某的伤情是马天兵造成的,仍向机关作虚假证明,隐匿马天兵的犯为,帮助马天兵逃避法律追究。

  2018年3月,马天兵将存放在天泽加油站内的天泽加油站和依达公交公司2015年度1月至3月、5月至12月、2016年度、2017年度1月至11月的会计凭证及2017年度1月至11月会计账簿拿走后隐匿。2018年6月3日,马天兵因涉嫌犯罪被抓获,在机关侦查期间,马天兵拒不交出上述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2009年5月至2014期间,马天兵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县新林村双湾屯西南720米巴兰侧河岸开采建筑用砂。2009年5月20日,县水务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马天兵仍继续非法开采,并出售牟利。马天兵用砂资源储量为10299立方米,价值102990元。

  2018年1月,崔永波在明知马天兵系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巴禄波、李舟、林春雷、李子胜等人向机关作虚假证明,隐瞒马天兵在案发现场及马天兵以行为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致使马天兵等人寻衅滋事行为未受到法律追究。

  2017年9月21日2时30分,龙驾车行至县天上歌厅附近时,因错车时未关闭远光灯,与徐某发生争吵,后在豪阁烧烤门前,龙与被害人齐某某、徐某发生厮打,龙持镐把击打齐某某右臂,致齐某某右前臂(桡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道外区认为,马天兵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系组织者、领导者;直接参与或纠集、指挥组织多次实施随意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拦截、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以手段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故意隐匿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交易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采矿罪。

  房玉敏、邹文军积极参加性质组织;直接参与或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拦截、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以手段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交易罪。

  龙参加性质组织;随意他人、拦截、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持械故意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罪。

  张金财参加性质组织;多次随意他人、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周立春、李鸿雁参加性质组织;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性质组织罪、交易罪。

  魏国权、徐辉、李威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吕大伟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巴禄波、李子胜、李舟、林春雷故意作虚假证明,妨害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罪。

  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马天兵系犯罪集团的首要,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处罚。在寻衅滋事犯罪、交易犯罪中,邹文军、房玉敏均系主犯。任雷、王国依、龙、张金财、魏国权、徐辉、吕大伟、李威、在其各自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中均系主犯。在交易犯罪中,周立春、李鸿雁系,依法从轻处罚。马天兵、房玉敏、邹文军、任雷、王国依、龙、张金财、周立春、李鸿雁均犯数罪应并罚。邹文军曾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张金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龙、周立春、崔永波、徐辉、李威、、吕大伟、巴禄波、李舟、林春雷有表现,可从轻处罚。

  依法判处马天兵有期徒刑二十年,四年,并处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邹文军等18名被告人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的赃款人民币1187605元、作案工具对讲机1部(黑色),皮卡车1辆(银色牌号黑LEP263)予以,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查封的县天泽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县达连河镇天泽加油站的财产予以,上缴国库;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取得的县旺族太阳能西侧土地面积246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依法评估拍卖后价款上缴国库。

  2015年1月11日,海当选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东方红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7月,海借清收驻村企业欠交管理费、卫生费、土地出让金等名义,成立以于洪涛(另案处理)为组长,毛井学、于长龙(另案处理)、刘福、王(均在逃)等人为的所谓的“清欠小组”。2015年至2017年期间,海指挥“清欠小组”多次对驻村企业以聚众滋扰、封堵企业大门等方式,乡里,取财,干扰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重社会秩序及营商,形成了以海为首要,“清欠小组”为的恶犯罪集团。

  2015年海当选东方红村村委会主任以后,以市白氏民族风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氏食品公司)代表人被害人白某某与前任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合理,需要补交土地流转费用为名,通过“清欠小组”多次要求白基春补交土地流转费。海于洪涛、毛井学、于长龙、刘福、王等人多次组织村民进入白氏食品公司厂区进行滋扰。还雇佣闫喜柱驾驶铲车将大量残土堆放到白氏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及库房的门前,将大门封堵,致使该公司员工、车辆无法正常进出,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白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与东方红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补充协议》,约定白某某向东方红村补交土地流转费201万元。因白某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土地流转费,海多次组织村民采取、围堵的方式工人生产。白某某分6次交纳土地流转费共计98万元。

  2017年1月3日,因白某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剩余的土地流转费,海再次组织数十名村民采取上述同样手段该公司的产品生产,雇佣村每年长期对白氏食品公司进行,组织该公司将原材料、机器及已生产出的成品运出公司持续5个月之久。最终导致该民营企业倒闭。经鉴定,白氏食品公司的停产损失于2017年5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3452500元。

  2015年12月15日,海在其主持召开的东方红村两委班子扩大会议上,以该村辖区内的一些企业不交管理费为由,要求“清欠小组”主抓此事,可以对上述企业采取封堵大门等措施,强制其交费。于春雷、杨艳春参加了会议。毛井学、于洪涛、于长龙及于春雷、杨艳春等人组织人员和车辆对未交费的盛之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市黎明电线电缆厂、省兴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华美电站辅机有限公司、东大林业机械销售处、恒信电站有限开发公司等六家民营企业的大门进行封堵。杨艳春根据海雇佣倪德印、姜德友、张学义等人驾驶农用四轮车将垃圾、残雪倒在上述六家企业门前,将六家企业大门全部封堵,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数日后,盛之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人被害人王某某、华美电站辅机有限公司代表人被害人张某某、省兴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袁某某为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向东方红村分别缴纳“管理费”2万元、1万元、4000元。

  2009年11月,海在未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市香坊区黎明镇东方红本村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上私建海宏陶粒砖厂,占地面积7071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6271平方米。2015年4月10日,海继续违法占用上述土地并使用该地址注册成立市香坊区海宏建筑材料厂。其后,海在经营过程中又不断扩大违法占地面积,导致其中部分土地硬化。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了土地种植条件,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合计17155.84平方米。

  香坊区法院认为,海、毛井学多次纠集他人采用封堵企业大门、强占企业生产车间及生产设备的手段,向驻村民营企业财物,严重社会秩序和营商坏境,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于春雷、杨艳春、黄靖、闫喜柱、倪凤迎、倪德印、姜德友、张学义受海纠集参与并实施了部分犯罪,其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海、毛井学、于春雷、杨艳春均系主犯,黄靖、闫喜柱、倪凤迎、倪德印、姜德友、张学义均系。海犯数罪应并罚。张学义、闫喜柱、倪凤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海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毛井学等9名被告人六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2012年至2018年,曹德恩在担任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党总支兼村长期间,郭文利、项玉君(已死亡)、孟庆贵、赵德山、曹洪林,单独或共同多次实施犯为,为非,严重社会秩序,百姓,形成了较固定的恶。

  2012年至2018年,曹德恩郭文利、项玉君多次以村里修、修排涝沟等事由向市公交217公交车车队、驻村企业洪福特种电机有限公司、被害单位力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一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及在该村经营轮胎生意的个体经营者被害人程某某等13人索要费用。曹德恩共参与犯罪5起,参与犯罪总计金额222600元;郭文利共参与犯罪4起,参与犯罪总计金额187600元;孟庆贵、赵德山参与犯罪1起,参与犯罪金额20600元。

  2013年至2015年,曹德恩利用其担任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找到驻村企业洪福特种电机有限公司代表人被害人周某某,要求周某某购买其帮助他人推销的鞭炮。周某某分三次向曹德恩购买了共计价值12 000余元的鞭炮。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曹洪林利用其系曹德恩侄子的亲属关系,承包了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修、安装灯等工程,在其欲向西柞村村委会结算人工费用时,曹德恩告知其市公交217车队已同意给村里交纳修费,其可直接去车队取钱。曹洪林在明知该款系曹德恩等人通过手段车队交纳,并非车队自愿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到车队收取修费25000元。案发后曹洪林将赃款全部退缴。

  香坊区认为,曹德恩、郭文利、孟庆贵、赵德山结伙他人钱款,曹德恩、郭文利参与数额巨大,孟庆贵、赵德山参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罪。曹德恩他人购买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交易罪。曹洪林明知曹德恩让其到217公交车队领取的用以抵付其工程款的款项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取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曹德恩、郭文利、孟庆贵、赵德山均系主犯。曹德恩犯数罪应并罚。

  依法以罪、交易罪判处曹德恩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五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赵凯因受孙敏委托讨要债务,纠集孙晓宇,雇佣何基鑫,由孙晓宇雇佣金兆炎,组成以赵凯为首要的较为固定的恶犯罪集团,并雇佣孙志彬、张景楠(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市道外区同发街和南岗区秋林公司商场等地,采用用秽物泼洒到被害人上、在楼道内喷涂索债字样、用胶水堵锁眼、起哄、阻碍经营、顾客等滋事手段向被害人逼债,致被害理恐慌,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和经营活动,并导致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余元,造成恶劣影响。赵凯组织、指挥、参与寻衅滋事7次,孙晓宇组织、指挥、参与寻衅滋事6次,金兆炎参与寻衅滋事3次,何基鑫参与寻衅滋事2次。

  道外区认为,赵凯多次、雇佣孙晓宇,并纠集何基鑫、金兆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赵凯系首要,孙晓宇、何基鑫、金兆炎均系主犯。赵凯有前科,何基鑫系累犯。

  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凯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安凯(在逃)取得了市至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大客车经营权后,安凯和同案犯夏立颖(已)为防止出租车司机、拼车司机拉走客源,组织并指挥由、同案犯宫凌众、丁洪福、遥、刘立民(已)、付林、张全(在逃)为固定的恶犯罪集团,对巴彦县镇东乡附近的客运线进行。宫凌众、丁洪福于2017年7月28日分别对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私家车、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进行拦截,对司机实施、、、砸车等犯为。2017年11月的一天,遥、付林、张全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截停,并对其进行和,让出租车上的四名乘客乘坐韦家岗到的大客车。

  巴彦县认为,他人多次随意他人,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系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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