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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2018年度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2-24 3:23:27 人气:

  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决定开展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8年我市参保单位五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于3月15日至5月15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参保单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审核手续前需分别到各社保经办机构拷贝本单位上月各险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等相关数据。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纳入缴费工资基数,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缴费基数基准值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缴费基数基准值60%的,按基准值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基准值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基准值60%的,按基准值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缴费基数基准值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缴费基数基准值60%的,按基准值的60%计算缴费基数。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申报,累计缴费达到国家年限的退休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应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5%缴费,不发放生育津贴;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0.7%缴费,发放生育津贴。

  (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缴费基数基准值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缴费基数基准值60%的,按基准值的60%计算缴费基数。

  (3)已准确录入参保职工本年度新缴费基数的工资导盘(U盘)及其纸质文档(需加盖单位公章),有退休人员的,报送的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须含本单位退休人员;

  (3)已准确录入参保职工本年度新缴费基数的工资导盘(U盘)及其纸质文档(需加盖单位公章),有退休人员的,报送的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须含本单位退休人员;

  (4)(含参公管理单位)提交湘乡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异动花名册(预算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湘乡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异动花名册(预算报表)。

  1.各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五项社会保险,确保五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核定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有关文件执行。

  4.为准确计算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建立职工收入统计台账,认真统计每一位职工上年度从本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数额,平摊到新缴费年度的各个月份核算个人月缴费基数,做到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5.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1.参保单位未按申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参保单位在申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未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全、不实的单位,将列为当年人社部门重点监察(稽核)对象。

  4.对未按申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逐月确定其月度应缴数额。

  5.凡没有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通过审核的参保单位,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我局将暂停其各项人社部门行政审批和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擅自更改社保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社保费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或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