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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获取淘宝大数据产品内容转卖 安徽一公司被判赔款200万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9-1 10:40:02 人气:

  杭州8月18日电(记者吴帅帅)通过技术手段“躲”过软件监测,提供远程登录获取数据产品内容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付费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并从中获取利益……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宣判了一起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一信息科技公司因为上述行为被判不正当竞争,赔款200万元。

  据了解,本案原告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软件公司”),这起大数据产品纠纷案件源于淘宝软件公司开发的一款名为“生意参谋”的大数据产品。

  这一产品在收集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交易等行为痕迹所产生的海量原始数据基础上,经过算法分析、过滤和匿名化脱敏等处理后,形成对商家有指导意义的各种数据、图表、指数等产品,供商家付费使用,一个主账户下能同时拥有多个子账户。

  为了自身权益,淘宝软件公司会对用户登录情况进行监测,如果出现非同一IP地址登录子母账号等情况存在,会进行封号等相应处理。

  本案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利用一款软件,绕开淘宝方面监测后,付费给那些愿意提供子账户给他的企业和个人,再通过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付费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并由此获利。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数据产品系淘宝公司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而形成的。涉案数据产品能为淘宝公司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淘宝公司对涉案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对于其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美景公司未付出劳动创造,将涉案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此种据他人劳动为己牟利的行为,明显有悖的商业,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加将挫伤大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阻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

  同时,根据美景公司自行公布的用户数量、版本分类、收费标准计算,美景公司在本案中的侵权获利已超过200万元。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相关知识产权领域律师解释,网络大数据产品不同于原始网络数据,已经过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投入,经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已于原始网络数据。因此,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应当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杭州互联网法院承办沙丽说:“大数据产业作为新型市场形态,目前正处在形成与新兴过程中,相关法律规范也处在探索创立阶段。为保障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在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充分大数据产品人权益的同时,审判实践中需积极探索创立相关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判决引领作用,规范大数据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应用活动,明晰各相关主体对于数据产品的边界,引导大数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还邀请记者通过电脑和手机端在线观摩了庭审,并且对审理该案的进行了在线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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