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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5-6-26 23:24:38 人气: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国法律、和有关条例。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中、外方投资者开业证明;

  5、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书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含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8、安全局选址批复;

  9、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

  10、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在一千万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取最低款额为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关键词: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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