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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比拼步入下半场:迎接风控管理的挑战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2-6-1 23:46:19 人气:

  导语:如果说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的上半场,拼的是业务前端,关注引流、获得、审批、放款的批量化;那么下半场,拼的将是业务管理,关注贷后监测、催收、资产处置的批量化。

  在宏观经济增速趋缓、息差收窄、金融脱媒等背景下,从2016年开始,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四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与互联网金融公司京东、百度、腾讯和阿里建立金融科技合作,通过渠道入口、流量场景、产品创新以及大数据建立联盟伙伴关系。商业银行纷纷加强业务转型积极应对,开始加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浪潮中。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出现可以说是对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一次。因为其更创新,打破了传统经营模式;更高效,极大地降低了资金融通的成本;更便捷,可以全天候全地域提供金融服务。但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伴随着多数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大规模到期,逾期、不良贷款等问题开始凸显,互联网贷款产品开始迈入业务赛道的下半场。

  特别是2020年以来,监管机构连出多项制度加强对互联网贷款的监管:2020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2月,再次补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3号公告,要求所有贷款产品均应贷款年化利率。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并列明过渡期为2年,过渡期内存量业务应对标整改或有序压降,新增业务应当符合该办法。这些给互联网贷款业务带来新挑战。在监管趋严的形势下,目前多家银行的联合贷款业务逐渐收缩。对商业银行和互联网企业来说,当务之急是对照监管要求整改达标。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为寻求更多合作,正在积极开发符合监管要求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借助此前联合贷合作的经验,也在推动自营互联网贷款产品的研发。

  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与外部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延伸拓展获客渠道,并在合作的同时提升本行的金融科技能力,是传统银行打开互联网金融的一条径。但由于银行业务团队在金融科技领域能力仍有不足,银行固有的管理体制对业务创新存在等原因,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一直处在摸索阶段。尤其是在风险控制这个环节,一定程度上依赖合作方的数据治理及风控能力,难以对客户进行的全面风险监测。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以互联网个人贷款为例,商业银行接下来应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逐步提高互联网个人贷款业务的风控水平。

  互联网贷款在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增加便捷度的同时,没有人工尽职审查、面签、抵押、公证等面对面环节,取而代之的是通过大数据和风控模型,试图解决借贷双方信息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因此,互联网金融风控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贷款准入环节。此环节确认能贷款给哪些人,并对客户进行分层,对不同层级的客户授予不同的额度和利率,以达到风险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目的。

  从实践来看,在准入环节尤其要关注欺诈风险。一些信用风险较大的个人或企业可能通过伪冒申请、提供虚假资料和虚假联系人、多头借贷等方式获取信贷资源,甚至还有的通过黑灰色产业的代办包装、组团骗贷等方式获取资金。由于互联网贷款的便利性,其风险审核规则容易被“反向测试”,即骗贷方通过大量不同类型的客户进行贷款测试,找出其风控规则要素权重以及算法漏洞,来突破风控规则。比如,2020年下半年,四川警方查处了一个上百人的骗贷团伙,其行骗手法非常简单,为6000多名“白户”缴纳公积金,然后用手机在线上向全国多家银行申请贷款,平均单人贷款额度高达20万~30万元,最终给这些银行带来10亿多元的坏账。这也出“公积金贷”风控规则的漏洞:只要是中国境内的成年人且不超过退休年龄,无征信污点,有公积金缴纳,即可获得每月公积金缴纳金额20~30倍的贷款额度。但是,该规则忽略了“征信报告有相当数量的信贷记录且无逾期记录”与“征信无任何信贷记录”都可以被界定为无征信污点;同时,借款人的职业分类以及连续工作年限并未被赋予一定权重,导致被骗贷方钻了。这类案件发生后,多家银行纷纷调整了风控策略,部分银行甚至要求线上“公积金贷”先由客户经理线下对工作单位进行尽调,纳入白名单库后方可申请。

  在贷前准入环节,目前业内比较成熟的模式是在系统中嵌入“反欺诈规则引擎”以及“生物探针技术”,对黑中介、身份伪冒、资料伪造、机器批量注册、破解/撞库、盗卡等六大类常见欺诈行为建立策略体系,在审批环节并行执行,运用超级计算机可以实现毫秒级完成结果并执行。同时,对借款人在系统申请借款操作的行为轨迹进行埋点记录,通过对这些行为数据的分析可以有效地鉴别机器行为。行为轨迹的记录数据能够分析用户在一些页面和字段项上的填写时间、以及是否回退等特征,推测用户填写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和异常行为,比如,假若一位在线客户在文本框中使用了复制这一操作,那么就有伪造或者伪冒的可能性。

  日常管理及监测。贷款发放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日常贷后监测仍然是通过大数据监测系统对客户的各类数据进行监测。以某传统银行“线上联合贷”为例,在贷款发放后,银行大数据监测系统将保持对客户的行为监测:会先查客户在行内的交易消费行为,再查公台的交易消费行为,再查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消费行为,并每月人工抽取一定比例的客户进行电话回访,通过这些维度来筛查客户在“互联网世界”的异常行为。

  在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后,受业务场景、方式的不同,各类互联网产品的预警处理策略均有所不同。比如,联合车贷场景的业务,如果出现逾期的情况,首先会扣划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的金;然后是扣划合作双方各自承担的联合放贷的本金;接下来会全面开展贷后催收,催收方式与传统催收模式一致,包括短信催、电话催、借款人属地三方外包公司催收等。再如信用贷,则还会采取冻结客户额度等措施。

  从催收的具体手段来看,在借款人逾期1~7天主要通过短信催收,提醒借款人还款;逾期7~90天的借款人,一般存在还款能力不足和还款意愿不强的情况,因此,需要银行客户经理电话催收以及上门催收。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不良客户,一般会采取委外催收以及线下诉讼催收的方式。但线下诉讼催收在互联网信贷体系中不常用,主要用在传统信贷业务,即由催收人员线下当面向客户催收,送达催收函件,如拒不还款,则走法律途径。但互联网信贷一般都是通过线上做全国业务,这就对上门催收、法律诉讼提出了新的挑战。

  逾期客户风险的多手段化解。互联网信贷业务发展的初衷,是创新一种普惠型金融模式,服务过去长期被忽视的长尾客户。近两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逾期客户数量增加。因此,对于逾期客户,通过催收仍难以收回贷款,如通过线下诉讼,则面临诉讼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结合部分银行的实践,当前对互联网贷款逾期客户主要采取以下几种解决径:

  一是对借款人实施贷款救济。包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本息罚金及违约金减免等。贷款展期一般由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主动申请;借新还旧目前仅针对银行筛选的白名单客户以及审批通过的客户。这些方案的优势在于,在存量的贷款中,很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地是银行所在地法院,但法院的受理能力有限,导致大量存量贷款无法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客户还款问题。在借新还旧重新签订协议时,在合同中可约定互联网法院诉讼条款,提高客户违约成本,有助于实现回款的目的。银行还可以要求客户必须归还部分资金,方可办理贷款展期或者借新还旧,这有助于降低总体风险。

  二是引入互联网调解中心调解。考虑到法院诉讼案件承接能力有限,而诉前调解模式可以批量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后,由调解中心出具调解协议并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如当事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通过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传统法院立案前,银行需经历律所谈判、比选、内部上会、签订代理合同、调取资料、用印等多个环节,提交法院立案后,一审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而且,互联网贷款案件呈现数量大、金额小的特点,耗费银行大量的人力与财力,且效率不高。随着互联网贷款诉讼量越来越多,亟须在司法层面有专门的法院、专业的队伍、专业的技术手段去处理,互联网法院的出现,是中国司法主动适应和服务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选择。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2018年9月9日,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2018年9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2021年4月9日,成都互联网法庭正式设立,这是成都铁运输第一法院内设立的专门审理互联网案件的审判机构。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方式往往是“网上案件网上审”,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都通过线上完成,这大幅提升了网络违法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比如,2021年10月,某银行互联网车贷案在成都互联网法庭进行了网上审理,该案件从立案到开庭仅用一周时间,提交资料、开庭均在网上开展。开庭时,借款人在北方某城市,银行、律师均在成都当地。线上审理效率较高,而且节约了交通成本。在当前新冠疫情管控的形势下,更具现实意义。

  不良核销。催收、诉讼均无效果、且耗时较长的客户,给银行带来较大的资产质量压力。因此,对符合条件的业务做到应核尽核。核销后,应“账销案存,内销外挂,对外保密,权在力催”原则主张。根据“明确责任、动态同步、强化追索”的原则,明确业务落地机构和责任人职能,对其催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传统银行与持牌互联网银行合作,通过“联合贷”业务实现“借船出海”,因此,对“船”的风险把控,也就是对合作方的风险同样重要。传统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合作方的管理:一方面,把合作机构当作授信客户来监测;另一方面,除日常的现场沟通检查外,运用科学成熟的第三方工具进行全方位监测。比如,“天眼查”APP可以实现对合作方的日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高风险”“警示”“提示”“利好”四大维度,内容涵盖人员变动、股权变动、法律诉讼等60类信息。

  总之,在笔者看来,金融科技本身并不能提高借款人的水平和信用水平,也不能改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把信贷风险管理完全寄托在金融科技上,本身就是风险。从长远发展看,无论是自营线上贷款业务,还是联合贷业务,在贷前贷后管理中都必须至少实现对借款人财务、信用、经营三大维度的持续监测,与之匹配的数据收集渠道、数据存储、使用、分析、预警、反馈体系都必须完善,形成体系化、规模化的互联网贷款管理体系。如果说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的上半场,拼的是业务前端,关注引流、获得、审批、放款的批量化;那么下半场,拼的将是业务管理,关注贷后监测、催收、资产处置的批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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