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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网络犯罪日趋年轻化、专业化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10-31 12:01:17 人气:

  (记者 李洪鹏 王雯雯 实习记者 傅辰林)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松苗介绍,今后相当一段时期,计算机网络犯罪总量将会呈现持续上升态势,跨国性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将不断增多。当前面临的现实安全很大程度上来自网络空间,网络安全的复杂性、影响力已远远超过传统安全,值得社会高度重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松苗说,今后相当一段时期,计算机网络犯罪总量将会呈现持续上升态势,跨国性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将不断增多。同时,利用移动智能终端实施的犯罪、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发的犯罪、个人隐私和信息的犯罪将持续高发,一些传统犯罪也会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升级。可以说,当前面临的现实安全很大程度上来自网络空间,网络安全的复杂性、影响力已远远超过传统安全,值得社会高度重视。

  对此,今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专门成立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主任检察案组,承办和指导办理涉及网络安全犯罪案件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等案件。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优化办案资源配置,有的设立专门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办案机构,有的单独设置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主任检察案组,提升办案人员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如市检察机关成立5个计算机网络犯罪办案部门,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科技犯罪检察部,专司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

  王松苗称,从检察机关查处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情况来看,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呈现以下发案特点和趋势:

  犯罪主体日趋年轻化、专业化。相比传统犯罪,作为智能型犯罪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一般文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知识,钻社会监管的能力较强。

  犯罪形式日趋隐蔽。网络空间具有高度的虚拟性,这为犯罪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提供了便捷;此外,计算机网络犯罪作案时间的瞬时性、空间的不确定性、行为与后果的可分离性也决定了该类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多变。与传统犯罪相比,计算机网络犯罪手段多样复杂,既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也有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传统犯罪。前者包括利用网络侵入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信息、修改密码、黑客银行账户等;后者如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

  计算机网络犯罪类型不断变化,犯罪手段迅速翻新。网络、网络诈骗、网络、网络赌博、网络制假贩假等高发多发;网络个人信息、网络制造、网络、网络、网络制毒贩毒持续上升。

  犯罪活动日趋组织化、集团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信息更加快捷,也使犯罪的组织策划更为便利。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形式出现组织化、集团化现象,特别是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中,犯罪通过网络信息互相交流犯罪方法和手段,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了严密的犯罪群体。

  犯罪后果日趋严重。由于网络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各行各业对计算机网络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网络信息覆盖面广、速度快,导致计算机网络犯罪性质日益恶劣,损失日益严重,影响范围日益广泛,影响后果日益显著。

  当前检察机关打击查办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有哪些难点?对此最高检公诉厅张相军副厅长介绍,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主体的智能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的广域性等突出特点。

  与这些特点紧密相连,检察机关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遇到的难点主要有:一是取证和证明难。网络空间看不见,摸不着,所有行为通过数字化的形式完成,没有目击证人,网络犯罪多以电子数据为主要形态,侦查取证主要依赖技术手段完成;网络犯罪往往带有跨地域、跨领域整合信息和资源以用于犯罪的特点,非法网站多将物理地址设在国外,完全查清网络犯罪的全部链条存在困难,相应地这也给犯罪带来很多难题。

  另外,是法律适用难。网络犯罪是新型犯罪,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犯罪也不断变换犯罪手段和方法,这给案件处理带来很多困难,其中既有案件管辖等方面的难题,也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定性方面的难题,因此也容易产生认识分歧。

  再者,专业人才匮乏。网络犯罪的取证、鉴定、定性等都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需要大量专业人才。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检察机关网络技术人才十分缺乏,既精通法律业务又熟悉网络技术的复合型检察人才更是匮乏,队伍状况还不能适应打击此类犯罪的形势需要。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还发布了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这6个案例是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指导案例。

  (一)李丙龙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李丙龙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导致某知名网站不能正常运行,访问量锐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认定李丙龙的行为构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结合量刑情节,判处李丙龙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的起诉和判决,明确了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域名劫持行为,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李骏杰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李骏杰购买发表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买家信息,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获利9万余元。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认定被告人李骏杰的行为构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的起诉和判决,明确了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三)曾兴亮、生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曾兴亮、生通过修改密码,远程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并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认定被告人曾兴亮、生的行为构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明确了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同时,也明确了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锁定手机后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在数额较大或多次的情况下,其目的行为又构成罪,应当作为犯从一重罪处断,以重罪即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四)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被告人卫梦龙被告人龚旭、薛东东,合谋利用龚旭掌握的登录某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平台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等,违反多次在异地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询、下载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并出售牟利。此案被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认定卫梦龙、龚旭、薛东东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卫梦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龚旭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薛东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案明确了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五)张四毛盗窃案。被告人张四毛盗窃被害人陈某拥有的域名后,出售牟利12.5万元,此案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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