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产观察
IT资讯
IT产业动态
业界
网站运营
站长资讯
互联网
国际互联网新闻
国内互联网新闻
通信行业
通信设备
通信运营商
消费电子
数码
家电
网站运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4-11-9网站运营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4-11-9 10:32:04 人气:

  (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施行;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并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经营者的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 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 例。

  第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加业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 例和有关法律、行规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励。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的消防安全条 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其他条 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 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 例第八条 的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 件的,或者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经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民族、民族歧视,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国家教政策,、的;

  (六),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赌博、或者犯罪的;

  (八)或者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规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规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 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并向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

  (一)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吸烟标志;

  (二)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定设立条 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 例的,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机关依法予以,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 例第十四条 含有的内容的信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给予,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并向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或者未悬挂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的,自被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 例的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 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延伸内容: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