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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公约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5-7 9:48:26 人气:

  1982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国代表签署本公约,1985年8月15日交存批准书。同年9月10日对我生效。--编者注)

  为了以有效的电信业务促进人民之间的和平关系、国际合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缔约国的全权代表在充分承认每个国家均有主权管制其电信和注意到电信对的和平和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同时,同意制订本公约,作为国际电信联盟的基本法规。

  5. c)既未列入附件一,又非联合员的主权国家而申请为电联会员并在取得2/3电联会员同意后按第四十六条加入本公约者。

  6. 2.对于第5款的,如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有通过外交途径并经由电联所在国提出入会申请者时,秘书长应征询各电联会员的意见。如会员在征询提出后四个月内未予答复,应作弃权论。

  9. a)所有会员均有权参加电联的大会,有资格被选入行政理事会,并有权为任何常设机构的选任官员提名候选人;

  10. b)根据第117和179款的,每一会员在电联的所有大会上,在国际咨询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以及如属行政理事国时,在该理事会的各届会议上,均享有一个表决权;

  11. c)根据第117和179款的,每一会员在所有以通信方式进行的征询中,也享有一个表决权。

  14. a)和扩大所有电联会员之间的国际合作,以改进和合理使用各种电信,以及在电信领域内促进并提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

  15. b)促进技术设施地发展及其最有效的运营,以提高电信业务的效率,扩大技术设施的用途并尽量使之为普遍利用;

  19. b)协调各种努力,以消除无线之间的有害干扰和改进无线. c)借助其所掌握的一切手段,包括通过其参加联合国的有关计划和必要时使用本身的资金,鼓励国际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发展和改进电信设备的网络;

  21. d)协调各种努力,使各种电信设施,尤其是采用空间技术的电信设施得以和谐地发展,以便充分利用其提供的各种可能性;

  22. e)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以便制订尽可能低廉的费率,但在制订费率时还需注意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使电信的财持在和的基础上;

  24. g)对各种电信问题进行研究,制订规则,通过决议,编拟和意见,以及收集、出版与电信有关的资料。

  34. 1. 全权代表大会由代表会员国的代表团组成。该大会通常五年召开一次,在任何情况下,两届连续的全权代表大会的间隔不得超过六年。

  38. c)在审议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电联工作的一切有关问题,包括大会和会议计划以及行政理事会提交的任何中期计划以后,制订电联预算基准和确定电联经费开支的财务限额;

  39. d)拟订有关电联职员编制的一般,必要时制定电联全体职员的底薪,薪给标准,津贴制度和养恤金制度;

  46. k)必要时缔约或修订电联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定,审查行政理事会代表电联与这类国际组织所缔结的临时协定,并对之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

  51. 2. 行政大会通常应为审议特种电信问题而召开,只可讨论列入议程的问题,其决定必须在所有情况下符合公约的。行政大会在通过决议和决定时应考虑到可以预知的财务影响,并应设法避免通过那些可能引起开支超过全权代表大会的经费最高限额的决议和决定。

  56. (2)区域性行政大会的议程仅限于区域性的特种电信问题,包括向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其在该区域活动而与其他区域的利益不相抵触的在内。此外,这种大会的决定必须在所有情况下符合各种行政规则的。

  57. 1. (1)行政理事会由全权代表大会选出的四十一个电联会员组成,选举时需适当注意世界所有区域公平分配理事会的席位。除遇有一般规则所述的出缺外,选入行政理事会的电联会员应任职到全权代表大会选出新的行政理事会之日为止,并有连选连任的资格。

  61. 4. (1)行政理事会应采取一切步骤,促进各会员履行公约和各种行政规则的以及全权代表大会的决定,并在必要时,促进其履行电联其他大会和会议的决定;行政理事会应执行全权代表大会所的任务。

  63. (3)行政理事会应确保对电联的工作进行有效的协调,并对电联各常设机构进行有效的财政监督。

  64. (4)行政理事会应借助其掌握的一切手段,特别是通过电联参加联合国的有关计划,并根据电联的旨(其中一条旨是以一切可能的手段促进电信的发展),促进旨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合作的国际合作。

  66. (2)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当选时所确定的日期就职,通常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只有一次连选连任的资格。

  67. (3)秘书长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电联资金的节省使用。他应对行政理事会负责电联在行政和财务方面的全部活动。副秘书长应对秘书长负责。

  68. 2. (1)如果秘书长的职位出缺,应由副秘书长接替并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根据第66款,该副秘书长有当选秘书长的资格。在副秘书长接替秘书长的情况下,副秘书长的职位应从接替之日起视为出缺应并按第69款的办理。

  69. (2)如果在距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日期的180天以前遇有副秘书长的职位出缺,行政理事会应任命一名接替人在剩余的任期内任职。

  70. (3)如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职位同时出缺,则由任期最长的选任官员在不超过90天的时期内履行秘书长的职责;行政理事会应任命一名秘书长。如果这一出缺是距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日期的180天以前发生的,则还应任命一名副秘书长。由行政理事会任命的官员在其前任官员的剩余任期内任职,他们在全权代表大会上有当选为秘书长和(或)副秘书长的资格。

  72. 4. 副秘书长应协助秘书长履行职责并执行秘书长交办的特别任务。在秘书长缺席时,副秘书长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73. 1.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频登会)由全权代表大会选举的五名具有性的委员组成。这些委员应从电联会员国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选举的方式须全世界各区域公平分配名额。每一电联会员只能提名本国国民一人作为候选人。

  74. 2.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应在当选时所确定的日期就职并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

  75. 3.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不应代表各自国家或某一区域,而应以国际公共托管物的管理人身份进行工作。

  77. a)按照无线电规则的程序和电联相关大会可能作出的决定有秩序地记录和登记的频率指配,以其得到国际间的正式承认;

  79. c)向会员提出咨询意见,以便在可能发生的有害干扰的频带内尽可能多的无线电和公平、有效、经济地使用地球同步卫星轨道,在考虑某些国家的特殊地理情况的同时也要考虑那些要求协助的会员的需要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80. d)执行有关频率的指配和利用以及地球同步卫星轨道的公平利用的任何附加任务,这种任务是按照无线电规则所的程序,由电联相关大会或由行政理事会在获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为筹备这种大会或贯彻其决定而的;

  81. e)在筹备和组织无线电大会的工作中以咨询方式给予技术性帮助,必要时应与电联其他常设机构进行合作;在筹无线电大会时应考虑行政理事会的有关。频登会还应向筹备这种大会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

  83. 1. (1)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无线电咨委会)的职责是研究 专属没有频率范围的无线电通信的技术和操作问题,并就这类问题印发;一般而言,此种研究不应涉及经济问题,但在比较各种技术方案时,可以考虑经济因素。

  84. (2)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报告咨委会)的职责是研究电信业务的技术、操作和资费问题,并就这类问题印发;但根据第83款属无线电咨委会职权范围的有关无线电通信的技术或操作问题除外。

  85. (3)每一咨委会在进行研究时,应适当注意研究与发展中国家在区域及国际范围内建立、发展和促进电信直接有关的问题和编写这方面的。

  93. 4. 应设立一个世界性计划委员会及若干个由际咨询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联合批准的区域性计划委员会。这些计划委员会应拟订一项国际电信网总计划,以利国际电信业务的协调发展,并应将各项与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关系且属各咨询委员会研究范围内的问题提交际咨询委员会研究。

  96. 1. 协调委员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国际咨询委员会主任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副组成。协调委员会由秘书长主持,在秘书长缺席时,由副秘书长主持。

  97. 2. 协调委员会在涉及一个以上常设机构的行政、财务、技术合作事宜和对外关系及新闻宣传方面向秘书长提出咨询意见并给予实际协助。协调委员会在审议时须时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的、行政理事会的决定和电联的整体利益。

  98. 3. 协调委员会还应审议根据公约委托审议的其他事项和行政理事会向其提出的任何事项,并在审议后通过秘书长向行政理事会提出报告。

  99. 1. (1)电联的选任官员和职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或电联以外任何其他的,并应杜绝与其国际官员身份不符的任何行为。

  101. (3)电联的选任官员或任何职员,除作为其职责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与电信有关的企业,或享有其他任何财务权益。然而,“财务权益”一词不得解释为继续享受由先前的受雇或服务所产生的离职后的福利。

  102. (4)为电联有效的工作,任何有本国国民当选为秘书长、副秘书长、频率登记委员会的委员或某一国际咨询委员会的主任的会员国应尽可能避免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召回该人员。

  103. 2. 秘书长、副秘书长、国际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的委员都应是电联各不同会员国的国民。在选举时应适当考虑第104款所述的原则和世界各区域的按地域公平分配。

  104. 3. 在招聘职员和确定服务条件时,应首先考虑使电联在工作效率、能力、诸方面获得具有最高标准的人员,并应适当注意在尽可能广泛的地域内招聘职员的重要性。

  105. 1.大会以及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一般会议在涉及其工作的安排和讨论的进行时应采用一般规则内所载的议事规则。

  106. 2. 大会、行政理事会和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及一般会议可以采用其认为必需的议事规则以外的规则。但是,这种附加议事规则必须与公约相一致,全体会议和研究组所通过的附加议事规则应以决议的形式刊布在全体会议的文件内。

  111. 2. 电联的经费开支应由其会员所缴纳的会费支付。每一会员须缴付一笔与其在下表中所选会费等级的单位数目成比例的金额:

  114. 5. 在本公约有效期内,按照公约选择的会费等级不得降低。但是,如遇发生自然灾害而必须实施国际援助计划这类特殊情况时,行政理事会在某一会员提出申请并证明不能保持其原来选择等级的会费时,可以核准该会员降低会费单位等级。

  115. 6. 第50款所述区域性行政大会的费用应由有关区域所有会员,以及必要时由参加大会的其他区域的会员,根据各自认担的会费单位等级摊付。

  117. 8.对电联欠款的会员在其欠款额等于或大于其两个年度应付会费的总额时,应其按第10、11两款所的表决权。

  118. 9.关于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和国际组织认担会费的,载明在一般规则内。

  122. 2. (1)全权代表大会和行政大会的各种最后定稿的文件、最后法规、议定书、决议、和意见应以电联的各种正式语言拟具,各语种文本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相同。

  125. (2)以任何正式语言书写的向大会和国际咨询委员会会议提交的提案和文稿应用电联的工作语言转达给各会员。

  126. (3)秘书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编制的供普遍分发的所有其他文件应以三种工作语言拟具。

  127. 4. (1)在电联大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会议核准并列入工作计划的所有研究组会议和行政理事会会议上,应使用六种正式语言之间与相传译的有效系统。

  128. (2)在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其他会议上,应用工作语言进行讨论,但要求将某一种工作语言传译的会员应至少在九十天前通知他们将参加会议。

  131.各会员承认有使用国际通信业务进行通信的。各类通信的服务、资费和保障对于所有用户均应相同,不得有任何优先或优待。

  132. 1. 各会员对于可能危及、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治安或有伤风化的私务电报保留停止传递和,但须立即将停止传递这类电报或这类电报一部分的情况通知原局。如这种通知可能危及,则不在此限。

  133. 2. 各会员对于可能危及、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治安或有伤风化的任何其他私务电信,也保留予以截断的。

  134. 每一会员保留地中止国际电信业务的,或则中止其全部业务,或则仅中止某些通信联络和(或)某几种通信的发送,接收或经转;但必须立即将这类行动通过秘书长通知每一其他会员。

  136. 1. 各会员同意采取与其所使用的电信系统相适用的一切可能措施,以确保国际通信的机密。

  137. 2. 但是,各会员保留将这种国际间的通信通知有关的,以其国内法律的实施或其所缔结的国际公约的履行。

  138. 1. 各会员应采取必要步骤,在最优良的技术条件下建立为迅速和不间断地交换国际电信所必需的电和设备。

  139. 2. 对于这些电和设备,必须尽可能用经实际操作经验证明属于最好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必须经常保持其正常的工作状态并使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而得到改进。

  141. 4. 除另有专门协议制定其他外,每一会员应采取必要步骤,以其所控制的那部分国际电信电。

  142. 为便于实施本公约第四十四条的,各会员应互相通知违反本公约和行政规则及其各种附属规则的事例。

  143. 国际电信业务对于有关海上、陆上、空中或外层空间生命安全的一切电信以及世界卫生组织非常紧急的疫情电信,必须给予绝对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政务电报和政务电线. 如人要求优先权时,政务电报可在不违反本公约第二十五和三十六条的情况下,享有先于其他电报的优先权。政务电话如经特别要求时,也可在可行范围内给予先于其他电话的优先权。

  146. 2. 在所有国家之间均可受理密语私务电报;但是,预先经由秘书长通知不受理密语私务电报的国家不在此例。

  147. 3. 凡不受理发自或发往其本国境内的密语私务电报的会员必须准许密语私务电报过境,但遇有第二十条所的业务中止情况时除外。

  149. 国际帐目的结算应视为经常性的事务;在有关业已就此缔约协议时,应按照各有关国家所承担的现行国际义务办理;如未缔约这种协议且未按第三十一条订立特别协定时,则按照行政规则进行结算。

  150. 在各会员间没有订立特别协议时,用以构成国际电信业务资费和国际帐目的货币单位为:

  151. 各会员为本身、为经其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以及其他经正式核准的电信机构保留可以订立不涉及一般会员的电信事务的特别协议的。但是,这种协议在涉及因它的实施而可能对其他国家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时,不得与本公约或其各种附属行政规则的条款相抵触。

  152. 为解决可在区域范围内处理的电信问题,各会员保留可以召开区域性大会、订立区域性协议和成立区域性组织的。但是,这种协议不得与本公约相抵触。

  153. 各会员应努力将所使用的频率数目和频谱宽度到为足以满意地必要业务所需的最低限度;为此,须尽早采用最新的技术发展。

  154. 在使用空间无线电业务的频带时,各会员应注意,无线电频率和地球同步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有效而节省地予以使用,以使或国家集团可以依照无线电规则的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个别国家的地理的特殊需要,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同步卫星轨道。

  155. 1. 在移动业务中无线电通信的,在其正常工作范围内,不论其采用何种无线电系统,均应负有互相交换无线. 然而,为不致阻碍科学进展起见,第155款的不应使用不能同其他系统进行通信的无线电系统,但是这种系统之所以不能同其他系统进行通信必须是由于其特性所致,而不是因为采用了专用于阻碍相互间通信的装置的结果。

  157. 3. 虽有第155款的,但仍可根据这种业务的用途或与所采用的系统无关的其他情况,指定某一有的国际电信业务。

  158. 1. 所有,不论其用途如何,在建立和使用时均不得对其他会员,或对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或对其他经正式核准开办无线电业务并按照无线电规则经营的电信机构的无线电业务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扰。

  159. 2. 每一会员应负责要求经其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和其他经正式核准开办无线电业务的电信机构遵守第158款的。

  160. 3. 此外,各会员,宜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使各种电气装置和的设备运转不致对第158款所述的无线电业务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扰。

  161.无线对于遇险呼叫和通信,不论其发自何处,均有义务绝对优先地予以接收和答复,并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

  162. 各会员同意采取必要的步骤,以发送或转发虚假的或性的遇险信号、紧急信号、安全信号或识别信号,并共同协作从各自国家寻找和查明发送这种信号的。

  164. 2. 但是,这种设备必须按照其业务性质,尽可能遵守有关遇险时给予援助和采取防止有害干扰的措施的条款以及行政规则内关于应使用的发射方式和频率的条款。

  165. 3. 此外,如果这种军用设备参加通信业务或本公约各种附属行政规则所的其他业务,则通常必须遵守这类业务所适用的管制性条款。

  166. 1. 联合国与国际电信联盟之间的关系在这两个组织缔结的协定中有,该协定的文本载于本公约附件三内。

  167. 2. 根据上述协定第十六条,联合国办理电信业务的部门享有本公约及其各种附属行政规则所的并承担其所的义务。因而,上述部门有权以顾问身份参加电联的一切大会,包括国际咨询委员会的会议。

  168. 为促进国际间电信事务的全面协调,电联应与在利益上、活动上有联系的际组织进行合作。

  169. 如公约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1至194款)与公约第二部分(一般规则,第201至643款)的条款有矛盾之处时,应以前者为准。

  171. 2. 按照第四十五条批准本公约或按照第四十六条加入本公约意味着必然接受在批准或加入时有效的各种行政规则。

  172. 3. 各会员应将其核准相关行政大会对这类规则所作的修订通知秘书长,再由秘书长将收到此种核准通知书的情况立即转告各会员。

  174. 第170款所述的行政规则系在本公约签署时有效的各种行政规则。这类行政规则应视为附属于本公约的,即使按照第53款对之进行部分修订,仍应继续有效,直到相关的世界性行政大会制订的新规则生效并作为本公约附件予以取代时为止。

  175. 1. 各会员在其所建立或经营的、参与国际业务或可能对其他国家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所有电信局和内,均有义务遵守本公约和各种行政规则的,但是,根据第三十八条免除这项义务的业务除外。

  176. 2. 各会员还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步骤,责令所有经其批准而建立和经营电信、并参与国际业务或经营可能对其他国家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的私营电信机构遵守本公约和各种行政规则的。

  177. 1. 本公约应由各签字国根据各该国家的现行条例予以批准。批准书应当尽快地通过外交途径并经由电联所在国转交秘书长收存。秘书长须将每各签字国根据各该国家的现行条例予以批准。批准书应当尽快地通过外交途径并经由电联所在国转交秘书长收存。秘书长须将每份批准书的交存通知各会员。

  178. 2. (1)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签字国即使没有按照第177款交存批准书,仍可享有第8至11款所赋予电联会员的。

  179. (2)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签字国如尚未按照第177款交存批准书,则在其交存该项批准书之前,在电联的任何大会,行政理事会和电联各常设机构的任何会议上,或在根据公约的进行通信征询时,均参加表决;但表决权以外的其他不受影响。

  183. 2. 加入证书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并经由电联所在国转交秘书长收存。除在证书内另有说明外,证书应自交存之日起生效。秘书长须在收到每份加入证书后通知各会员,并将该加入证书的证明无误的副本送交每一会员一份。

  184. 1. 每一业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会员有权宣告废除本公约。废除公约的通知书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并经由电联所在国转交秘书长。秘书长须将这种情况通知其他会员。

  186. 在各缔约国之间的关系方面,本公约废止并取代国际电信公约(1973年,马拉加--托雷莫里诺斯)。

  187. 每一会员为其本身和为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保留其可以与非本公约缔约国订定关于受理来往电信业务的条件的。如果从非缔约国领土发出的电信业务为某一会员所接受,该会员必须予以传递;并且只要该电信业务在某一会员的电信电上传递,则应适用本公约和各种行政规则内必须遵行的条款以及通常的资费。

  188. 1. 各会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按照它们之间为解决国际争端所订立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内的程序,可用相互商定的任何其他方决它们之间关于本公约或第四十二条所述各种规则的解释和执行问题的争议。

  189. 2. 如果不采用上述解决方法中的任何一种,则作为争端一方的任何会员可以根据情况将该项争议按照一般规则或任选附加议定书所的程序提付仲裁。

  193. 本公约自1984年1月1日起,在业已于该日前交存批准书或加入证书的各会员之间生效。

  202. 2. (2)如属可能,全权代表大会的日期和地点由上届全权代表大会确定;如不可能,则由行政理事会在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予以确定。

  206. (2)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新日期和新地点或二者之一均须在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方能确定。

  207. 1. (1)行政大会的议程,如属世界性行政大会,须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如属区域性行政大会,须征得有关区域的多数电联会员同意,然后由行政理事会予以拟订,但须符合第229款的。

  209. (3)处理无线电通信的世界性行政大会还可在其议程内列入一项关于向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颁发有关该委员会活动和检查这类活动的的议题。世界性行政大会必要时可在其决定中列入对常设机构的和要求。

  215. (2)在第212、213、和214各款以及必要时在第211款所的情况下,开会的日期和地点由行政理事会在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予以确定,但须符合第229款的。

  221. (2)在第218、219和220各款所的情况下以及必要时在第217款所的情况下,开会的日期和地点由行政理事会在征得有关区域内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予以确定,但须符合第225款的。

  223. a)如属世界性行政大会,在至少有1/4电联会员提出要求时;如属区域性行政大会,在有关区域内至少有1/4电联会员提出要求时。各会员的要求须向秘书长个别提出,再由秘书长提交行政理事会核准;或者

  225. (2)在第223和224款所的情况下提出的变更,如属世界性行政大会,须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方能最后通过,但须符合第229款的。

  226. 5. (1)全权代表大会或行政理事会可以认为,在行政大会的主要会议之前宜应召开一期预备会议,以便就大会工作的技术基础草拟并提交一份报告。

  227. (2)这种预备会议的召开及其议程,如属世界性行政大会,须征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如属区域性行政大会,须征得有关区域内多数电联会员同意,但须符合第229款的。

  228. (3)除行政大会预备会议的全会另有外,该全会最后通过的各种文件应收集在一项报告内,此项报告也应由该全会通过并经签署。

  229. 6.电联会员如在行政理事会的期限内尚未答复第207、215、221、225和227各款所述的征询,则应视为不参加该征询,因而在计算多数时不予计及。如果答复的数目未超过被征询会员的半数,则需再次进行征询,但在第二次征询时,无论投票数目多少,其结果具有决定性。

  230. 7.如全权代表大公、行政理事会或为以后某一次行政大会草拟和提交技术基础报告的行政大会提出要求,同时行政理事会又在预算方面作了安排,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可以在该行政大会之前召开一次行政大会的预备会议。该预备会议的报告应作为大会的工作文件由无线电咨委会主任通过秘书长提交。

  232. (2)如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遇有行政理事会席位出缺时,缺额应由出缺会员所属区域上次选举时未当选会员中得票最多的电联会员当然填补。

  236. 2.行政理事会理事国派往理事会的人员,应尽可能是在电信主管部门供职、或对该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为该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并在电信业务方面具有资格的官员。

  237. 3.行政理事会在每届年会开始时自行选举和副,选举时要考虑各区域轮换的原则。和副任职至下届年会开始时为止,不得连选连任。在缺席时,由副履行职务。

  240. (3)在例会休会期间,可以根据多数理事国的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或按第267款的发起并召开理事会会议;这种会议通常在电联会址举行。

  241. 5.秘书长、副秘书长、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和副以及国际咨询委员会主任可以当然地参加行政理事会的讨论,但不参加表决。然而,理事会可以召开只限于其理事参加的会议。

  243. 7.行政理事会只在开会期间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以在会议期间商定某一具体问题应以通信方式作出决定。

  244. 8.行政理事会每一理事国的代表有权作为观察员参加第31、32和33款所述电联各常设机构的一切会议。

  245. 9.电联仅负担行政理事会每一理事国的代表以理事身份出席理事会会议时所花费的川旅费、津贴和保险费。

  247. a)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负责与第三十九和四十条所述际组织进行协调,并为此目的而代表电联同第四十条所述际组织缔结临时协定,以及为实施联合国与国际电信联盟的协定代表电联同联合国缔结临时协定。根据第46款,这些临时协定应提交下届全权代表大会;

  248. b)决定如何实施行政大会或国际咨询委员会关于今后的大会或会议所作的、具有财务影响的决定。行政理事会在决定时应考虑第八十条的;

  251. e)参照全权代表大会所作的总,决定电秘书处和各常设机构专门秘书处的职员人数和级别;参照第104款的,核准专业类和专业类以上的职位表。考察到电信技术和操作的不断发展,此类职位应由其定期合同可能延长的职员填补,以便雇用最称职的专家。应聘专家的申请应通过电联会员提交。职位表由秘书长会同协调委员会提出,并应经常审核;

  252. f)制订其认为为电联行政和财务活动所必需的各种规章;并参照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在实施薪给、津贴和养恤金共同制度时的现行办法,制订各种行政规则;

  254. h)审批电联的年度预算和下一年度预算的估算,审批时须顾及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经费开支限额,既要尽可能厉行节约,又要考虑电联有义务通过召开大会和执行各常设机构的工作计划尽速获得令人满意的;行政理事会在审批时还须参考如秘书长所报告的、协调委员会对于第302款所述工作计划和第301和304款所述各项费用分析结果的意见;

  255. i)为秘书长的电联帐目安排年度审计,并在必要时予以核准和提交下届全权代表大会;

  257. 1.专业类和专业类以上职员的底薪标准,以便适应联合国为共同制度相应类别职员所作的底薪标准的任何变更,但选任职位的薪金不在此例;

  258. 2.总务类职员的底薪标准,以便适应联合国和电联所在地的专门机构所实行的薪给标准的变更;

  259. 3.包括选任职位在内的专业类和专业类以上职员的职位调整津贴,此项调整应按联合国适用于电联所在地的决定办理;

  261. 5.电联及其职员付给联合国职员联合养恤基金的认担费,此项调整应按联合国职员联合养恤金委员会的决定办理;

  265. m)检查和协调电联各常设机构的工作计划及其进度以及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表在内的工作安排,特别对削减大会和一般会议的数量、会期及其经费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

  266. n)就筹备和组织行政大会时的技术性和其他方面的帮助问题向电联各常设机构发出适当的;但此类如涉及世界性行政大会,则需征得大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如涉及区域性行政大会,则需征得该区域大多数电联会员同意;

  267. o)根据第103款的,安排填补第69和70款所述情况下秘书长和(或)副秘书长职位的空缺,此项补缺可在发生出缺后九十天内所举行的例会上进行,也可以在第69或70款所的时期内在召集的会议上进行;

  268. p)安排填补国际咨询委员会主任职位的空缺,此项补缺在发生出缺后的第一次例会上进行。按照第323款的,如此选出的主任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确定的日期为止,并在下届全权代表大会上有资格被选任该职位;

  270. r)履行公约为其的其他职责,并在公约和各行政规则的范围内,履行其认为对于妥善管理电联或其各常设机构所必需的职责;

  271. s)在多数电联会员同意下,采取必要的步骤,临时解决公约、各行政规则及其附件内未予而又不及等待下次相关的大会解决的各项问题;

  273. u)在每届会议以后尽速将行政理事会活动的简要记录以及其认为有用的其他文件分送各电联会员;

  276. a)参照第96款所述协调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协调各常设机构的活动,以确保电联的人员、经费和其他资源得到最有效、最经济的使用;

  277. b)按照全权代表大会的和行政理事会制定的规则,安排总秘书处的工作和任命该秘书处的职员;

  278. c)为电联各常设机构的专门秘书处作行政安排并任命其职员;虽然任免的最后决定权属于秘书长,但各项任命应以各常设机构最高负责人的选择和为基础;

  279. d)向行政理事会报告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采取的,对共同制度的服务、津贴和养恤金条件有影响的任何决定;

  282. g)为行政管理的目的,对电部职员进行监督,以人员的最有效使用和共同制度的雇用条件适用于电联职员。被任命为直接协助咨询委员会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最高负责人的职员应在有关高级官员的直接指令下进行工作,但须遵照行政理事会和秘书长的总的行政;

  283. h)为电联的整体利益,在征得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或有关咨询委员会主任的同意后,根据需要将职员从已任命的职位临时调任其他工作,以适应总部工作变动的需要。秘书长应将这类临时性调任及其财务影响报告行政理事会;

  286. k)为电联各种大会提供秘书处,必要时可同邀请国进行合作;在电联各常设机构最高负责人的配合下,为各常设机构的会议提供设施和服务;在其认为必要时,根据第283款的抽调电联职员。秘书长还可在经要求时以订立合同的方式为其他电信会议提供秘书处;

  287. l)随时修改根据电联各常设机构或各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所编纂的各种正式表册,但是,频率登记总表及与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其他重要记录除外;

  290. o)出版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的技术标准和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编写的关于频率的指配和使用的其他资料:

  296. r)在电联其他常设机构的合作下,汇编并出版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有用的技术和管理资料,以帮助其改进电信网。还应当使发展中国家注意联合国主办的各种国际计划所提供的各种可能性;

  297. s)收集并出版对会员有用的关于技术方法新进展的资料,以便最有效地运营电信业务,特别是尽可能好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减少干扰;

  298. t)利用其所掌握的或所收集的资料,包括从其他国际组织获得的资料,定期出版一份一般电信消息和的;

  299. u)会同有关国际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在必要时会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确定电联各种出版物的形式和外观,在确定时需考虑出版物的性质、内容以及最适宜、最经济的出版方式;

  301. w)经与协调委员会协商并经过精打细算后,并向行政理事会提交第二年的年度预算草案和概算,使电联经费开支不超过全权代表大会所的限额。预算和概算应包括两种方案,一种方案适用于会费单位的增长为零的情况,另一种方案适用于在提取储备金以后会费单位的增长少于或等于第一号附加议定书所的限额的情况;预算草案及其载有费用分析的附件经理事会批准后,应寄送全体电联会员作参考;

  302. x)在与协调委员会协商后,参考其意见,制定并向行政理事会提交今后工作计划,以安排按照行政理事会的在电部所在地举行的主要活动;

  304. z)参照协调委员会的意见,编写并向行政理事会提交关于在行政理事会年会召开前一年内在电部所在地举行的主要活动的费用分析;编写费用分析时应特别注意合理安排的;

  305. aa)在协调委员会帮助下,每件向行政理事会提交的财务管理报告和帐目,并在每届全权代表大会开会前夕简明帐,这种报告和帐目经行政理事会审批后,应寄发给全体会员并提交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审查和最后批准;

  306. ab)在协调委员会的帮助下,编拟电联活动年度报告,此项报告经行政理事会批准后寄送全体会员;

  309. 2.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应以顾问身份参加电联的全权代表大会和行政大会以及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全会;他们参加行政理事会的会议时受第241和242款制约;秘书长或其代表可以顾问身份参加电联所有其他会议。

  310. 1. (1)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应在无线电技术领域内有相当的造诣,并在频率的指配和使用方面具有实际经验。

  311. (2)此外,为了更有效地了解频登会所需处理的第79款所述问题,每一委员须熟悉世界某一区域的地理、经济和人口状况。

  314. (3)频登会委员在其当选的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就职,通常一直任职到选举接任委员的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

  315. (4)如果频登会的当选委员在选举该委员会委员的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辞职,弃职或死亡,频登会应要求秘书长请有关区域的电联会员国在行政理事会的下一届年会上为选举一名替补委员提出候选人。但是,如果在行政理事会召开年会的90天以前发生出缺,该委员国籍所属的国家应在90天内尽早指定一名本国国民为替补委员。该替补委员任职到行政理事会所选举的新委员就职时为止,或在必要时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选举的频登会全体新委员就职时为止。在这两种情况下,替补委员的川旅费均应由其主管部门负担。如属适当,替补委员有资格被行政理事会或全权代表大会选为正式委员。

  316. 3. (1)频登会的工作细则载明在无线)频登会委员自选和副各一名,任期为一年。

  319. 4.频登会委员不得请求或接受任何或、任何组织、私人组织或个人关于行使其本职的。此外,每一会员必须尊重频登会及其委员的职责的国际性,不得影响任何频登会委员行使其职责。

  321. a)全体会议:以每四年召开一次为宜;如需举行相关的世界性行政大会时,全体会议在可能条件下应至少在该大会八个月以前举行;

  323. c)主任:由全权代表大会选举,在两届全权代表任职;主任有资格在下届全权代表大会上连选连任。如其职位发生意外出缺,则根据第268款的,由行政理事会在下届年会上任命一名新的主任。

  326. 2. (1)每一国际咨询委员会研究并为之印发的问题,应是由各该咨询委员会本身的全体会议所确定的、或在其两届全体会议之间至少经二十个电联会员以通信方式提出或同意的问题,以及由全权代表大会、行政大会、行政理事会、另一国际咨询委员会或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向其提交的问题。

  327. (2)每一咨询委员会还可应有关国家的要求,研究其国内的电信问题并提供咨询意见。对这类问题的研究应按第326款的进行;如需对几种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可以考虑经济因素。

  328. 1. (1)协调委员会在第97款所提及的各项事宜方面协助秘书长并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秘书长履行第276、298、301、302、305和306各款中所委托的职责。

  329. (2)协调委员会负责同第三十九和四十条所述际组织协调有关电联各常设机构派遣代表参加这些组织的大会问题。

  330. (3)协调委员会检查电联技术合作工作的进展情况,并通过秘书长向行政理事会提交。

  331. 2.协调委员会应力求取得一致结论;但是,如果认为不及等待行政理事会下届年会而必须对讨论中的问题作出紧急决定时,即使没有得到大多数委员的支持,他也可破例自行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他须立即将这些问题,连同他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以及委员会其他委员提出的其他书面意见,一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理事会的其他理事。如果问题虽非紧急却很重要,则应提交行政理事会下届年会审议。

  332. 3.协调委员会每月至少由其召集一次会议;必要时,在两位委员的要求下也可召议。

  337. 3.秘书长应按第三十九条的,向联合国发出邀请书;如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任何区域性电信组织提出要求,秘书长也应向其发出邀请书。

  338. 4.邀请国可以在行政理事会的赞同或下,在互惠的基础上邀请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派遣观察员以顾问身份参加大会。

  339. 5. (1)会员的答复最迟应在距大会开会日期一个月前寄达邀请国,并应尽可能包括代表团组成的详细情况。

  349. 2. (1)邀请国可在行政理事会的赞同和下,通知愿意派遣观察员以顾问身份参加大会的国际组织。

  359. g)电联常设机构以顾问身份与会的代表;电联常设机构只在讨论属其权限以内的问题时派遣代表与会,如属必要,大会也可邀请本来认为没有必要派遣代表与会的常设机构;

  360. h)电联会员的观察员;电联会员可派遣此种观察员参加其所属区域以外的区域性行政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

  361. 1.任何电联会员如希望召开世界性行政大会,应将其希望通知秘书长,同时应大会的议程、地点和日期。

  362. 2.秘书长在收到至少1/4会员的同样要求后,应以最适当的电信手段通知所有会员,请其在六个星期内表明是否同意该。

  363. 3.如果按照第229款确定的多数会员同意整个,即如果他们接受拟议中的大会的议程、日期和地点,秘书长应以最适当的通信手段通知全体会员。

  364. 4. (1)如果经接受的所提出的大会地点系电联所在地以外的地点时,秘书长应询问有关国家是否同意担任邀请国。

  368. 6. (1)如果该项未经按照第229项确定的多数会员全部(包括议程、日期和地点)接受时,秘书长应将所收到的答复通知各电联会员,并要求它们在收到通知后六个星期内对于有争议的某一点或某几点作最后答复。

  371.如属区域性行政大会,第六十二条所述的程序只适用于有关区域的会员。如果大会是在该区域的会员下召开的,秘书长仅需收到该区域四分之一会员的一致要求即可。

  372.在无邀请国的情况下召开大会时,应适用第六十和六十一条的。秘书长应在征得同意后,采取必要的步骤,在电联所在地召开并组织该大会。

  373. 1.在电联会员要求或行政理事会提议变更大会日期或地点时,应比照适用第六十二和六十的。但是,只有在按照第229款确定的多数相关会员表示赞成时才能作这类变更。

  375. 3.发生问题时,秘书长应在第362款所述的通知内说明变更日期或地点可能已经引起的财务影响,例如,在原来选定的地点筹备大会时业已支出一笔费用。

  377. 2.有些提案在通过后必然要对公约或行政规则的原文进行修订,所有这类提案必须援引需要修订部分的页边款号,并须每次尽可能简短地说明提出该提案的原由。

  379. 4.秘书长应将从各主管部门、行政理事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大会的预备会议(视情况而定)收到的提案和报告进行汇总、整理,并最迟在大会开会四个月以前将其寄达各会员。电联选任官员没有提出提案的资格。

  381. 2. (1)出席全权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应以国家元首、首脑或长签署的证书任命。

  382. (2)出席行政大会的代表团应以国家元首、首脑、长或负责该大会所涉问题的部长所签署的证书任命。

  383. (3)代表团可由有关国家派驻大会所在国的外交使团团长临时任命,但须由第381或382款所述者之一在最后法规签署以前予以确认。如大会在电联所在国举行时,代表团也可由有关国家驻联合国办事处的常驻代表团团长临时任命。

  384. 3.应予接受的证书须由第381至383款所述合适的者之一签署,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88. 4.(1)凡其证书经全体会议审定为合格的代表团,可行使相关会员的表决权并可签署最后法规。

  389. (2)凡其证书经全体会议审定为不合格的代表团,在这种情况得到改变以前不得行使相关会员的表决权或签署最后法规。

  390. 5.证书应尽早送存大会秘书处,并应委托第471款所述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该委员会在全体会议所的时间内将其审查结果向全体会议报告。在全体会议作出决定之前,电联会员的代表团有权参加大会,并行使相关会员的表决权。

  391. 6.电联会员按例应尽力派遣自己的代表团出席电联大会。但是,如某一会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派遣自己的代表团时,可以授权另一会员的代表团代其行使表决权和签署权。这种的转让须以由第381或382款所述者之一签署的证书加以确认。

  392. 7.一个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可以委托另一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在它不能出席的一次或几次会议上代其行使表决权。在上述情况下,该代表团应及时书面通知大会。

  394. 9.不得接受以电报传递的证书和的转让。但是,在大会或秘书处要求对证书加以时,可以接受以电报传递的答复。

  396. 2. (1)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关于参加咨询委员会工作的任何申请,必须由认可它的会员同意。其申请应由该会员转送秘书长,再由秘书长通知全体会员和相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该咨询委员会主任应将对该项申请所采取的行动通知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

  397. (2)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不得代表认可它的会员行事,但在该会员每次特地通知相关咨询委员会它已授权该私营电信机构代其行使时除外。

  398. 3. (1)同国际电信联盟协调工作且其活动与之相关的国际组织以及第三十二条所述区域性电信组织,可获准以顾问身份参加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399. (2)国际组织或第三十二条所述区域性电信组织应将关于参加咨询委员会工作的第一次申请寄送秘书长,再由秘书长以最适宜的通信手段通知全体会员,并请全体会员表示是否同意该项申请;如果在一个月之内所收到会员答复中有多数表示同意,则应批准该项申请。秘书长应将征询结果通知全体会员和协调委员会委员。

  400. 4. (1)从事电信问题的研究、或设计或制造电信业务所用设备的科学或工业组织,可获准以顾问身份参加咨询委员会各研究组的会议,但需经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同意。

  401. (2)科学或工业相关组织关于参加咨询委员会所属研究组会议的任何申请,必须由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由该主管部门转送秘书长,再由秘书长通知全体会员和相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该咨询委员会主任将对该项申请所采取的行动通知该科学或工业组织。

  402. 5.任何获准参加国际咨询委员会工作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国际组织、区域性电信组织以及科学或工业组织有权向秘书长发出通知,声明其退出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这种退出声明应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生效。

  405. b)审议对原有问题是否应予继续研究,并将符合第326款的应予研究的新问题列表,在草拟新问题时需考虑到它们原则上应在两届全体会议间隔期的两倍时间内审议完毕;

  406. c)批准经过第405款所述的审议而制定的工作计划,并根据应予研究的各项问题的轻重缓急确定其先后次序,同时应注意使对电联的资金需求保持在最低限度。

  407. d)根据第406款所述业经批准的工作计划,决定是否应当保留或解散原有的研究组和设置新的研究组;

  410. g)必要时,批准由主任按照第439款提出的截至下届全体会议为止的咨询委员会财务需要概算,以便提交行政理事会。

  411. h)在通过决议和决定时,全体会议应考虑到可以预见到的财务影响,并应设法避免通过可能使开支超过全权代表大会的经费最高限额的决议和决定;

  412. i)审议世界性计划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属于第十一条和本章各条款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必需审议的问题。

  414. 2.全体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或二者之一,经答复秘书长征询的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可予变更。

  415. 3.全体会议每次开会时由会议所在国的代表团团长担任,或者,如果会议系在电联所在地召开时,则由全体会议自行选举一人担任。由全体会议选举的副协助。

  416. 4.秘书长应会同有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为全体会议和研究组会议的召开作出必要的行政和财务安排。

  418. (2)研究组的预备文件、全体会议的文件和会议记录以及国际咨询委员会在全体会议结束以后所出版的文件,应以电联的三种工作语言印发。

  419. 2.在咨询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有表决权的会员是第10款所述的会员。但是,如会员未派遣主管部门的代表出席会议时,则该国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的代表,不论其数目多少,应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一个表决权,但须符合第397款的。

  421. 1.全体会议应按需要设置和保留各研究组以处理应予研究的问题。凡愿参加研究组工作的主管部门、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以及按照第398和399款获准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电信组织,须在全体会议开会期间或会后向有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报名。

  422. 2.此外,科学或工业组织的专家可以按照第400和401款的获准以顾问身份参加任何研究组的任何会议。

  423. 3.全体会议通常任命每一研究组的和副各一名。如属研究组工作量需要,全体会议应另外任命它认为在数量上对研究组必需的副。在任命和副时,应特别注意对能力和按地域公平分配的要求以及促进发展中国家更有效地参加研究组活动的必要性。如果在两届全体会议之间,某一研究组的不能履行其职责而研究组又只有一名副,则由该副接替的职位。如果全体会议曾为某一研究组任命一名以上的副,该研究组应在下次开会时从上述副中另选一名,并在必要时从研究组中另选一名副。如果副之一在两届全体会议之间不能履行其职责,全体会议应以同样方法另选一名副。

  426. (2)研究组按例在两届全体会议之间不得召开两次以上会议,包括在该全体会议前召开的末期会议在内。

  427. (3)此外,如果某一研究组的在全体会议以后认为该研究组有必要召开一次或一次以上未经全体会议的会议,以便对通信方式无决的问题进行口头讨论时,他可以在取得本国主管部门同意并征询有关主任和该研究组意见后,在适当的地点召开会议,但需注意将费用缩减到最低限度。

  428. 3.如属需要,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联合工作组,以研究需若干研究组的专家一起参加研究的问题。

  429. 4.咨询委员会主任在征询秘书长意见后,可会同各有关研究组的为拟在同一时期、同一地点开会的各研究组拟订举行组际会议的总计划。

  430. 5.主任应将研究组的最后报告寄送各与会的主管部门和咨询委员会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如有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电信组织与会、,则也应寄送。最后报告应尽早发出,无论如何最迟须在下届全体会议开会日期的一个月以前寄送。本只在研究组会议紧接全体会议之前召开时方能免于遵行。凡在以上述方式寄送的报告内未予包括的问题,不应列入全体会议的议程。

  431. 1. (1)咨询委员会主任应协调全体会议和各研究组的工作,并负责安排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433. (3)主任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秘书处协助。该秘书处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在咨询委员会工作的安排方面协助主任。

  434. (4)按照第282款,咨询委员会的专门秘书处、实验室和技术设备的工作人员在行政上受秘书长管辖。

  435. 2.主任应在全权代表大会或行政理事会所核准的预算范围内选用秘书处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这种技术和管理人员由秘书长会同主任予以任命,最后的任免决定权属于秘书长。

  436. 3.主任享有以顾问身份参加全体会议和研究组会议的当然。主任应在第416款的范围内为全体会议和研究组会议进行一切必要的筹备工作。

  437. 4.主任应将本咨询委员会自上届全体会议以来的活动报告提交给全体会议。这项报告经批准后报送秘书长,以便转送行政理事会。

  438. 5.主任应将本咨询委员会上一年的活动报告在行政理事会年会上提交给行政理事会,供理事会和各电联会员参考。

  439. 6.主任应在征询秘书长意见后将截至下届全体会议为止的本咨询委员会财务需要概算提交全体会议核准;这项财务需要概算经全体会议核准后报送秘书长,以便提交给行政理事会。

  440. 7.主任应根据全体会议所核准的本咨询委员会财务需要概算,本咨询委员会下一年度的经费开支预算,以便由秘书长列入电联的年度预算。

  442. 1.国际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有权向行政大会提交从其各项或其所研究问题的结论直接产生的提案。

  445. 1. (1)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联合研究组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

  446. (2)咨询委员会主任可以协同研究组组织两个咨询委员会的研究组联合会议,以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并编写草案。这种草案应提交给每一咨询委员会的下次全体会议。

  447. 2.在一咨询委员会被邀请参加另一咨询委员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会议时,被邀请的咨询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或主任有权为派遣代表以顾问身份参加会议作出安排,但须遵照第329款的。

  448. 3.秘书长、副秘书长、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主任或他们的代表得以顾问身份参加另一咨询委员会的会议。如属必要,咨询委员会可以邀请自以为无需与会的任何电联常设机构的代表以顾问身份参加其会议。

  450. 1. (1)在大会的开幕式以前,应举行一次代表团团长会议,以拟就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并对大会及其各委员会的组织,和副提出,同时应考虑到轮换原则、按地域公平分配、必需的能力和第454款的。

  459. c)组织大会秘书处,这种秘书处由电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还可由邀请国的主管部门所提供的人员组成。

  460. 1.除行使本议事规则所赋予的其他外,大会宣布每次全会的开会和闭会,主持辩论,负责议事规则的履行,允许发言人发言,将问题提付表决,以及宣布所通过的决定。

  461. 2.对大会的一切工作进行总的领导并对全会的秩序负责。对程序和程序问题进行裁决,特别是有权提议推迟或结束某一问题的讨论,或者提议中止会议或休会。在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决定推迟全会的召开。

  463. 4.负责使辩论不超出有关问题的范围,并可在发言人离题时打断其发言和要求其将发言在所讨论问题的范围以内。

  464. 1.全会可以设立若干委员会以审议提交大会的各项问题。这种委员会可以另设分委员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可设立工作组。

  468. a)指导委员会通常由大会或会议的和副以及各委员会的和副所组成。大会或会议的任该委员会的。

  469. b)指导委员会协调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有关的一切问题以及安排会议的顺序和次数。考虑到某些代表团人数有限,应尽量避免会议的重叠。

  471.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各与会代表团的证书,并在全体会议的时间内,将审查结果向全体会议报告。

  473. a)各委员会在研究了所发表的各种意见后,尽可能以最后确定的形式拟就文本,并将文本送交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负责润色文字而不改变其含义,需要时应与未作更改的原来文本进行对照。

  476. a)在每届大会或会议开始时,应由全会设立一个预算控制委员会,以确定为代表们服务的组织机构和设施,并审查和核准整个大会或会议期间所需费用的帐目。除自愿参加的代表团外,这个委员会应包括秘书长的代表一名;如有邀请国时,还应包括该的代表一名。

  477. b)在经行政理事会核准的大会或会议预算经费用完以前,预算控制委员会应协同大会或会议的秘书处向全会提出一份临时性的开支清单。全会应根据此清单考虑按照当时的进度是否宜于在所核准的预算经费用完之日以后延长大会或会议。

  478. c)以每届大会或会议结束时,预算控制委员会应向全会提出一项报告,尽可能精确地列明该大会或会议总支出的估计数字以及为执行该大会或会议作出的决定所需的费用估算。

  479. d)这项报告经全会审批后,应连同全会的批语报送秘书长,以便提交给行政理事会的下一届年会。

  481.各委员会由要求参加或经全会指定的会员国的代表和第344、345、346各款所述的观察员组成。

  483.各委员会由要求参加或经全会指定的会员国的代表和第354款到358款所述的观察员和私营电信机构的代表组成。

  487.大会开幕以前提出的提案由全会分发给按本议事规则第4节所设立的各有关委员会。但全会本身有权直接处理任何提案。

  488. 1.大会开幕后提出的提案或修正案必须根据情况报送大会或有关委员会的,也可送交大会秘书处作为大会文件印发。

  492. 5.(1)大会或有关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对于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或修正案,应当逐一决定其应以口头形式提出或以按第488款印发的书面材料的形式提出。

  493. (2)所有拟提付表决的主要提案的文本通常应以大会的工作语言及时印发,以便在讨论前进行研究。

  494. (3)此外,大会在收到第488款所述的提案或修正案应根据情况提交有关的委员会或全会。

  495. 6.任何经授权的人员可以在全会上或要求其在大会期间提出的任何提案或修正案,并可说明其提出该案的原由。

  496. 1.任何在大会开幕前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或任何由一个代表团在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在提付审议时至少应由另一个代表团附议,否则不得予以讨论。

  498.在一项提案或修正案被遗漏或其审议延期时,提出该案的代表团应负责使该案在以后得到审议。

  500.为使全会举行的表决有效,受权出席并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或派代表出席该会议。

  505. (1)在辩论过程中,任何代表团可在其认为合适时提出程序或程序问题。应立即按照本议事规则对此作出裁决。任何代表团可以对的裁决提出;但是除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多数代表团否决外,这项裁决仍应有效。

  514. f)任何其他可能提出的程序或程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酌定审议这一类程序或程序问题的先后顺序。

  516.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一个代表团可以中止会议或休会,并说明的理由。如这项得到附议,则应允许两名持反对意见的发言人专就反对中止会议或休会问题发言;其后应将这项提付表决。

  518.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一个代表团可以将辩论推迟至一段确定的时间以后。如果这项提付讨论,则发言人以三名为限,即除提出者外,赞成者一名,反对者两名;其后方可将这项提付表决。

  520.代表团可以随时对正在讨论的问题结束辩论。在这种情况下,最多可以给两名反对这项的发言人以发言权,其后方可将这项提付表决。如果成功,会议应立即将讨论的问题提付表决。

  524. (3)如果发言人已超过准许发言的时间,应提请全会注意,并要求该发言人简短地结束发言。

  526. (1)在辩论过程中,可决定业已登记的发言人名单,并应将表示希望发言的其他代表团的名称加在名单上。然后,经全会同意,他可决定截止发言人名单的登记。但是,即使在发言人名单登记截止后,在认为合适时仍可破例允许对前面的任何发言作出答复。

  531.提出的代表团可以在提付表决前予以撤回。任何从辩论中撤回的,无论经过修改与否,均可由修改的代表团或另一代表团重新提出或继续提出。

  532. 1.根据第二条的,在大会的所有会议上,由电联会员正式授命参加大会工作的该会员的代表团享有一个表决权。

  538. (4)在本议事规则内,一个“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代表团”系指投票赞成或反对某一提案的代表团。

  540.出席而不参加某一项表决或明确声明不愿参加某一项表决的代表团,在计算第500款所的人数时不应视为缺席;在执行第544款时,也应视为弃权。

  544.如弃权票数超过投票总数(赞成、反对、弃权)的一半时,正在讨论的问题应推迟到以后的会议上审议,届时不应将弃权票计算在内。

  547. a)除要求按b)项或c)项进行唱名表决或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外,通常采用举手表决。

  549. 1.如经出席并享有表决权的至少两个代表团在表决开始前提出此种要求而又无人提出按c)项进行无记名表决时,或

  551. c)如经出席并享有表决权的五个代表团在表决开始前提出要求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52. 2)应在开始表决前对任何关于采用什么表决方式的要求进行说明,然后正式宣布所采用的表决程序以及提付表决的问题。最后宣布表决开始;表决结束时,应宣布表决结果。

  556.表决一经开始,除对正在进行的表决方式提出程序问题外,任何代表团不得进行阻扰。程序问题不包括任何会改变正在进行的表决或

  560. (1)如提案人提出要求、或全会认为合适、或征得提案人同意后提出时,可将一项提案分成若干部分,分别提付表决,然后,再将该项提案已被通过的各部分整个提付表决。

  563. (1)除全会作出相反决定外,同一问题如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提案时,应按其提出的顺序提付表决。

  571. (2)如对某提案提出两项或两项以上修正案,应首先表决与原提案内容出入最大的修正案;如该修正案未获多数票支持,其余的修正案也应按与原提案内容的出入大小依次提付表决,直至随后的一项修正案获得多数票支持为止;如所提出的各修正案在审议完毕时,均未获得多数票支持,应将未修正的提案提付表决。

  574. (1)在大会或会议的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内,如果提案、提案的一部分或修正案,已由一个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则不应在同一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内再次提付表决。不论采用何种表决程序,本款的均应适用。

  579. 2.本议事规则第12节所的关于在全会上进行辩论的规则,除人数一项外,也适用于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讨论。

  581. 1.如某一代表团的意见没有得到其余代表团的赞同,该代表团通常应尽可能服从多数意见。

  582. 2.但是,如果某一代表团认为任何一项决定具有阻碍其批准公约或同意某一规则的修订的性质时,该代表团可以就这项决定提出最后或暂时的保留。

  583. 1.全会的会议记录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秘书处应力求尽早将其分发给各代表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每次会议后的五个工作日。

  584. 2.会议记录分发后,各代表团可将其认为理应更正之处以书面形式报送大会秘书处。这项工作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但是,不应因此妨碍各代表团在通过会议记录的会议上口头提出修正案。

  586. (2)但是,任何代表团均有权要求将其在辩论时所作的发言以摘要或全文形式载入会议记录。在这种情况下,该代表团通常应在发言开始时作出声明,以利记录员工作,并须由该代表团在会议结束后两小时内将发言的原文送交大会秘书处。

  587. 4.第586款赋予的关于将发言的原文载入会议记录的,在所有情况下均应审慎地行使。

  588. 1. (1)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会议辩论的摘要记录应由大会秘书处逐次会议地进行编写。秘书处应确保在每次会议后不晚于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分发给各代表团。摘要记录应载明讨论的要点和应予注意的各种意见,以及整个辩论所产生的任何或结论。

  591. 2.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可以编写其认为必需的临时报告。如属情况需要,它们可以在工作结束时提出一项最后报告,以简明的措词写出从委托其研究的项目中产生的和结论。

  592. 1. (1)在每次全会或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的会议开始时,通常应当询问对于上次全会的会议记录或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上次会议的摘要记录有无意见。如既未向秘书处提交修正案又未提出口头,上述文件视为被通过。否则,应根据情况对会议记录或摘要记录作适当的修改。

  595. (2)每一委员会或分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的摘要记录应由各该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的审核。

  596. 1.文本中有待修改的各章、条、款的编号应保留至全会初读时为止。增补的各款均应暂按原文内最后一款编号,再加上“A”、“B”等等。

  597. 2.各章、条、款的最后编号通常应在初读通过后交由编辑委员会办理,如全会作出决定,可交秘书长办理。

  599.大会所通过的最后定稿的文本应交由享有第六十七条的的代表按其国家的法文名称的字母顺序签署。

  601.代表团团员、行政理事会理事、出席大会的电联各常设机构的高级官员以及协助大会工作的电联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大会期间享受邮政、电报、电话和用户电报的免费优待;其范围以大会所在国会同其他有关和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所作出的安排为限。

  602. 1. (1)在电联的大会以及行政理事会和国际咨询委员会的会议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第120和127款所述语言以外的语言:

  603. a)如果有会员向秘书长或有关常设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提出申请,要求增加使用一种或几种语言的口语或笔语而需的额外费用系由提出或赞成该项申请的会员承担;

  604. b)如果某一代表团自费作出安排,将其本国语言口译成第127款所述各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

  605. (2)在第603款所的情况下,秘书长或有关常设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在获得有关会员关于所需费用由其向电联如数偿付的后,应尽可能同意该项申请。

  606. (3)在第604款所的情况下,有关代表团如果愿意,还可以自费作出安排,将第127款所述各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口译成其本国语言。

  607. 2.公约和122至126各款所述各种文件的任何一种可以用各该条款所述语言以外的语言出版,但要求用各种方式出版的会员须负责支付翻译和出版所需的全部费用。

  610. (3)如会员在第608款的时间内未能将其决定通知秘书长,则应维持原选的会费等级。

  614. 3.欠缴的金额应自电联每一财政年度开始之日起计息,前六个月为年息三厘(3%),自第七个月起为年息六厘(6%)。

  616. a)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和科学或工业组织应摊付其同意参加工作的国际咨询委员会的费用。同样,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应摊付其按第358款的同意参加或业已参加的行政大会的费用;

  617. b)国际组织也应摊付其获准参加的大会或会议的费用,但行政理事会根据互惠条件准予免付者除外;

  618. c)根据第616和617款的摊付大会或会议费用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和国际组织可从公约第111款的等级表中选择其摊付电联经费开支的会费等级(1/4或1/8单位等级专供电联会员选择),并应将所选定的等级通知秘书长;

  619. d)摊付大会或会议费用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和国际组织可随时选定一个高于其原选等级的会费等级;

  621. f)如遇有退出国际咨询委员会工作的情况时,会费应缴至此项退出生效月份的最后一天为止。

  622. g)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科学或工业组织和国际组织为支付其同意参加工作的国际咨询委员会的费用而缴付的每一单位会费金额为电联会员会费单位金额的1/5。此项会费应视为电联的收入,并按614款的计息。

  623. h)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为支付其按第338款参加的行政大会的费用,以及参加行政大会的国际组织为支付该大会费用而缴付的每一单位会费金额,应由该大会的预算总额除以各会员为摊付电联经费开支所认担的单位总数来确定。此项会费应视为电联的收入,并自帐单发出之日的第六十天起按第614款所的利率计息。

  624. 5.电联实验室和技术设备为个别会员、会员集团、区域性组织或其他单位进行测量、试验或特别研究所需的费用,应由各该会员、集团、组织或其他单位承担。

  625. 6.向各主管部门、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或个人出售的出版物的售价应由秘书长会同行政理事会予以制定,但需考虑到出版物的销售收入通常应与复制和寄发费用相抵。

  626. 7.电联保留一项储备金帐,以便为必需的开支提供工作资金和保留足够的现金储备,避免借用贷款。储备金帐的金额每年由行政理事会根据预计的开支需要予以确定。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时未开销或支付的全部预算拨款应纳入储备金帐。此帐的其他详细情况载明于财务规则内。

  627. 1.在通过具有财务影响的提案前,行政大会和国际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应考虑电联关于预算的全部条款,旨在这些提案可能引起的开支不致超过行政理事会受权核准的拨款。

  628. 2.行政大会或国际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如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开支以致超过行政理事会授权核准的拨款,则不得予以实施。

  629. 1.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会员的主管部门和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应就其应收款额与应付款额达成协议。

  630. 2.除有关各方订有特别协议外,有关第629款所述应付款额与应收款额的帐单均应按行政规则的。

  632. 2.争执各方应协商决定将仲裁委托个人、主管部门或进行。如在争议提付仲裁通知书提出后一个月以内,各方对于这一点仍未能取得一致时,则应委托进行仲裁。

  633. 3.如系委托个人进行仲裁,仲裁人既不得是争执一方的国民,其原住寓所不得在争执一方的国内,也不得受雇于争执一方。

  634. 4.如系委托或其主管部门进行仲裁,仲裁人必须从并非争执一方、但系该项在实施中引起争议的协定参加者的会员中选择。

  636. 6.如争议涉及两方以上时,由在争议中持相同立场的各方所构成的两个集团应按照第634和635款的程序各自指定一名仲裁人。

  637. 7.按上述指定的两名仲裁人应选择一名第三仲裁人,如果这两名仲裁人系由个人而非由或主管部门担任,则该第三仲裁人必须符合第633款所述的条件,而且其国籍不得与另两名仲裁人任何一人相同。这两名仲裁人如未能就第三仲裁人的人选问题达成协议,则应各自提出一名与这项争议毫无关系的第三仲裁人的候选人,然后由秘书长抽签选定。

  638. 8.争执各方可以同意由一名共同指定的唯一仲裁人解决争议;或者,可以由每一方提出一名仲裁人的候选人,请秘书长从所提名的候选人中抽签决定由谁担任唯一仲裁人。

  640. 10.唯一仲裁人的决定应是最后的裁决,对于争执各方均有约束力。如果所委托的仲裁人不止一名,则仲裁人多数表决所作的决定应是最后的裁决,对于争执各方均有约束力。

  641. 11.争执各方应各自负担调查和提出仲裁所需的费用。仲裁费除各方本身所耗部分外,应由争执各方平均分担。

  全权代表在分别以中文、西班牙文、英文、法文和俄文书写的本公约的一个文本上签字,如遇争议,以法文本为准。此文本在国际电信联盟存档,并由国际电信联盟将其副本送交各签字国一份。

  2003.有害干扰:危及无线电业务或其他无线电安全业务的效能或严重损害、阻碍或不断阻断按照无线电规则操作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干扰。

  2005.代表团:代表以及(如有的话)同一国家所派遣的私营电信机构代表、顾问、随员或译员的总称。

  每一会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组成其代表团,特别是它可以将属于其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或与电信有关的其他私营企业的人员以代表、顾问或随员的身份纳入其代表团内。

  2006.代表:由电联会员的派遣出席全权代表大会的人员,或代表电联会员的或主管部门出席行政大会或国际咨询委员会会议的人员。

  2007.专家:经本国或主管部门授权出席国际咨询委员会研究组会议的本国科学或工业组织所派遣的人员。

  2008.私营电信机构:除机关或机构以外,任何运用电信设备从事国际电信业务或能对国际电信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个人或公司或企业。

  2009.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上文确定定义的、任何经营通信或业务的私营电信机构,这种私营电信机构须履行由其领土上设立该电信机构总部的会员或由授权该电信机构在其领土内建立并电信业务的会员责令其遵循的公约第四十四条所的义务。

  --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或区域性电信组织派遣以顾问身份出席全权代表大会,行政大会或国际咨询委员会会议的人员;

  2011.无线电通信:利用无线:无线电波是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的,频率在3000千兆赫以下的电磁波。

  注2:对于公约第83的,“无线电通信”一词的定义也包括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的,使用频率在3000千兆赫以上的电磁波的电信。

  2012.业务:为供一般直接接收而传输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这项业务可包括声音传输、电视传输或其他类型的传输。

  2013.国际业务:位于不同国家内或属于不同国家的任何性质的电信局或之间所交换的电信业务。

  2014.移动业务:在移动和陆地之间或在各移动之间的一种无线.电信:利用导线、无线电、光学或其他电磁系统进行的、对于符号、信号、文字、影像、声音或任何信息的传输、发送或接收。

  2016.电报:用电报系统传输并向收报人投递的书面材料。除另有外,这一名词也包括无线.公务公电:下列各机构之间交换的有关国际电信的电报:

  2020.电报技术:一种目的在于将被传输信息在到达时作为书面文件而予以记录的电信方式,被传输信息有时可以以其他形式提供,也可以被存储起来供以后使用。

  注:书面文件永久性记录信息,因而可以存档和查阅;它可以是手写或印刷的材料,也可以是静止的影像。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和1947年大西洋城国际电信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联合国和国际电信联盟商定以下各条:

  联合国承认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电联”)为一个负责采取与其基本法规相适应的措施以实现该法规所的旨的专门机构。

  1. 联合国应被邀请派代表参加电联所有的全权代表大会和行政大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经与电联进行必要的协商后,联合国还应被邀请代表参加国际咨询委员会或电联所召集的任何其他会议,其代表有权参加与联合国有关的各项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3. 电联应被邀请派代表参加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会议及其各委员会的会议,并参加议程中与电联有关的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4. 当联合国大会各主要委员会的会议讨论电联权限以内的问题时,电联应被邀请派代表参加会议和讨论,但无表决权。

  5. 电联提出的书面报告应由联合国秘书处酌情分送联合国大会各会员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其各委员会国以及托管理事会理事国;同样,联合国提出的书面报告也应由电联分送各电联会员。

  电联在预先与联合国作必要的协商后,应将联合国向其提出的议题列入全权代表大会,行政理事会或电联其他机构的会议的议程。同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其各委员会和托管理事会也应将电联的大会或其他机构所提出的议题列入其议程。

  1. 鉴于联合国有义务促进宪章第五十五条所的目标的实现并帮助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行使宪章第六十二条所的职责和,以便就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有关问题从事或发起研究,编写或提议编写报告,以及向各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又鉴于联合国根据宪章第五十八和六十的有责任对有关专门机构的政策和活动的协调提出,电联应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将联合国可能向其提出的一切正式尽快送交电联的有关机构作适当处理。

  2. 在联合国提出要求时,电联应同意与其商讨这类,并在适当的时间内将电联或电联会员实施这类的行动或对这类进行考虑所得的其他结果向联合国报告。

  3. 对于为有效地协调各专门机构与联合国的活动而进一步采取的任何必要措施,电联将给予合作,特别是电联同意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为促进这种协调而建立的任何团体互相合作,并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所需的材料。

  1. 除为机密资料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外,联合国与电联应最全面和最迅速地交换有关资料和文件,以满足双方的需要。

  c)联合国秘书长在电联提出要求时,应与电联的有关洽商,以便向电联提供与其有特殊关系的资料。

  电联同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电信公约,并充分照顾到个别非联合员国的电联会员的特殊地位,与联合国及其主要机构和附属机构互相合作,并在可能范围内给予一切协助。

  1. 电联同意向国际法院提出该法院根据国际法院章程第三十四条要求电联予以提供的任何资料。

  2. 联合国大会准许电联就电联职权范围内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但有关电联与联合国或其他专门机构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不在此例。

  1. 联合国和电联同意在可行范围内尽量制订出共同的人事标准、办法和,以避免录用条件上的重大差异和招聘人员方面的竞争,并便于双方互愿的人员进行对调,从而最充分地利用这些人员的服务。

  1. 联合国和电联同意在各自搜集、分析、刊印、统一、改进和分发统计资料时,力求取得最充分的合作,消除相互间不必要的重复活动,并最有效地使用双方技术人员。双方同意共同努力使统计资料发挥最大的作用和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并使提供这类资料的和其他组织的负担减少到最低限度。

  2. 电联承认联合国是搜集、分析、刊印、统一、改进和分发际组织一般应用的统计资料的中心机构。

  3. 联合国承认电联是在它的专业领域内负责搜集、分析、刊印、统一、改进和分发统计资料的中心机构,但电联不得损害联合国处理为它本身目的或为改进全世界统计所不可缺少的统计资料的。有关编制电联业务文件的格式应由电联自行决定。

  4. 为了建立供一般应用的统计资料的搜集中心起见,双方商定,供电联编入其基本统计丛刊或特别报告的资料,如经联合国要求时,应尽可能提供联合国使用。

  5. 双方商定,供联合国编入其基本统计丛刊或特别报告的资料,如经电联要求时,应在可能和适宜时提供电联使用。

  1. 联合国和电联确认,为了最有效地使用人力和物力起见,凡属可能,任何时候均宜避免设立竞争性的或重叠的机构,并为此目的而在必要时进行洽商。

  1. 电联的预算和预算草案,应在送交各电联会员的同时送交联合国。联合国大会可以就此向电联提出。

  2.每逢联合国大会或大会的任何委员会开会审议电联预算时,电联有权派遣代表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1. 如果由于联合国按照本协定第六条或其他条款的要求电联提出特别报告、从事特别研究或给予特别协助而使电联必须耗费大量额外费用时,双方应协商确定负担这项费用的最公平办法。

  2. 同样,联合国与电联应进行协商,以便确定公平的办法来负担行政、技术和财务的中央机构的费用和联合国应电联要求而提供的方便或其他特别协助所需的费用。

  1. 电联同意将电联与任何其他专门机构、其他间组织或非性国际组织准备订立的任何正式协定的性质和范围通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并在协定签订后将协定的详细内容通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2. 联合国同意将任何其他专门机构准备订立的与电联可能有关的正式协定的性质和范围通知电联,并在协定签订后将协定的详细内容通知电联。

  1. 联合国和电联同意上述各项条款,这些条款将有助于维持两个组织间的有效联络。双方确认为此目的而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的愿望。

  2. 本协定内所的联络办法,在适当范围内适用于电联与联合国,包括与联合国区域办事处及附属机构之间的关系。

  2. 本协定与1947年在大西洋城订立的国际电信公约同时正式生效,或根据电联的决定提前正式生效,但均须获得上段所述的批准。

  在签署国际电信公约(1982年,内罗毕)时,下述签字的各全权代表注意到构成全权代表大会(1982年,内罗毕)最后法规一部分的下列各项声明:(注:最后议定书中的声明略,仅载越南有关我国西沙、南沙等群岛的声明和我国的反声明。--编者注)

  越南社会主义国出席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大会(1982年,内罗毕)的代表团代表其声明如下:

  1. 它重申其在1979年8月7日声明中所表明的越南社会主义国的立场:西沙(帕拉塞尔)和南沙(斯普拉特利)群岛是越南社会主义领土的不可分割部分。因此,越南不接受载于航空移动(R)业务世界无线年,)最后法规(新增条款27/132A)的对6D、6F和6G区的频率指配和分区的界线的修改。这些条款危及越南和该区域内其他国家的航空电信业务,因此,必须在下列移动业务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上予以修正。

  2. 它还为它的保留不接受无线电规则内任何可能影响其电信业务的条款的,以及采取其可能认为为其利益和电信业务所必需的任何措施的。

  1. 在国际电信公约(1982年,内罗毕)最后议定书或其他文件中,任何其他国家对属于中华人民国领土的西沙、南沙等群岛的主权要求,都法的、无效的。这种无理要求丝毫无损于中华人民国对这些岛屿的绝对的和不容置疑的主权。

  2. 为它的保留采取其认为为其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的,如果有任何会员不遵守电信公约(1982年,内罗毕),或者其他国家所作保留危及其电信业务的话。

  全权代表在分别以中文、西班牙文、英文、法文和俄文书写的本最后议定书的一个文本上签字,以昭。此文本在国际电信联盟存档,并由国际电信联盟将其副本送交各签字国一份。 1982年11月6日订于内罗毕

  

关键词:国际电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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